大棚因暴雨倒塌,保险公司一年多未理赔,相关部门回应 | 记者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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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济阳区仁风镇的棚户徐刚(化名)向新黄河记者反映,去年7月,自家的两间大棚因一场暴雨坍塌,如今过去了一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迟迟未进行理赔,眼见村里其他大棚户国庆节之后陆续种上了西瓜,自家大棚还一片狼藉心里十分着急。

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险情已完成立案,但对于大棚被暴雨压塌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存在争议,目前正在推进理赔。此外,仁风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曾协助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多次进行协商,对于后续理赔进展仍在持续关注。

温室大棚因暴雨坍塌,保险公司一年多未理赔

去年7月初,因一场夏季暴雨,家住济阳仁风镇的棚户徐刚的两间大棚被大雨冲塌。据徐刚介绍,自家一共有10间温室大棚,每年4月到10月种植蔬菜,10月至来年清明期间种植西瓜。为抗风险自己每年都通过村委会给自家温室大棚投保中国人民保险的财产险,且已连续投保多年。

大棚倒塌后,徐刚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进行取证,“本想着给大棚投了保险是为了买个心安,没想到保险理赔一年多迟迟没有进展。”后来,徐刚多次联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询问理赔进展如何,未能得到具体赔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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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取证

徐刚表示,一年多来两间大棚因保险公司迟迟未解决赔偿问题而耽误了蔬菜和西瓜的种植收益,今年秋季的西瓜苗订购也未参与,不算棚内设施,单单作物收益就损失了近十万元。

农业农村办:与保险公司协商多次一直称正在处理

徐刚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当时参保后收到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明白纸》。明白纸上写到,“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风灾、雹灾、洪涝、雪灾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温室大棚设施及棚内作物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随后,徐刚又出具了一份济南市济阳区气象局盖章证明,证实了2023年7月4日,济阳仁风气象观测站降水量为60.4毫米达暴雨量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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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气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此,记者联系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该险情已经完成立案,但对于大棚被暴雨压塌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存在争议,目前该险情正在处理中。

据仁风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徐刚所投保的财产险是政策性保险,投保的棚户是通过村委会统一收缴,再由乡镇政府交到保险公司。按流程来讲,出现损失后可以向95518报案电话反映情况,会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跟进,本年度内就可以完成理赔程序。

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徐刚反映的情况,我们在中间调解多次,也向上级单位济阳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汇报,为此国庆假期前还召集徐刚和保险公司见面协商,保险公司给我们的回应一直是正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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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棚户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

对此,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东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有形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在本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虽然农户所投的保险为政策性保险,但是在政策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在达到理赔标准时就应当进行理赔。

农户的大棚在灾害发生后被损毁,根据济南市济阳区气象局的证明,证实了2023年7月4日,济阳仁风气象观测站降水量为60.4毫米达暴雨量级。如果本案达到理赔标准,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反之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赔付条件,也应当出具拒赔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一直拖延不进行处理,进一步加重了农户的损失,对于农户的额外损失,保险公司也存在赔偿义务。就目前的情况,农户可以拨打12378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曲珈熠 编辑:韩璐莹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