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乐山一名女主播在路边直播时,被一辆黑色宝马汽车驶来并撞到其直播设备。原因是宝马司机搭讪该女主播被拒,恼怒之下驾车将其摆在路边的直播设备和桌子撞倒,之后车辆扬长而去。
后有知情者爆料称该男子第二天一早就被抓获,违法行为人是李某,48岁,处理结果是以寻衅滋事处以10天行政拘留和500元罚款。
分析
两人行为均违法。
宝马汽车司机李某的行为往小里说是寻衅滋事,搭讪不成、恼羞成怒,驾车撞翻桌子的做法确实属于这一范围。
但是有些网友认为这种行为往大了说则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毕竟其行为是驾车撞击女主播的设备,也属于破坏公私财产的范围;不过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首先其最终造成的损失应当是比较小的,并且其行为主观上并不是交通事故,在这个案例中,车辆实际是其违法行为的工具。所以这种行为只能算寻衅滋事,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才有可能触犯到《刑法》中的其他法条;而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话,那就有可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围了。
女主播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网络直播显然不属于交通活动,这些女主播显然不会获得许可去占用道路;所以在这个案例中的两方都存在不同的违法行为,两方都应该获得相应的处罚,不应该因为女主播路边直播被找麻烦而忽略其自身的问题。
观点
宝马汽车司机李某的行为是绝对应当予以处罚的,驾驶车辆撞击他人财物的行为相当恶劣。同时搭讪的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却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在网络视频和直播发达之后,有些人还会拍着视频去搭讪,这种行为还有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同时人也不能为老不尊,48岁的人还去做这样的事情,尴不尴尬。
然而没有屎也吸引不到苍蝇,户外直播乱象应当引起关注。
户外网络直播同样存在可能涉嫌泄露他人隐私的可能性,并且同样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一些网络女主播在公共场所甚至道路上的直播行为,其中多有“擦边球”的情况存在,比如穿着暴露、动作轻佻、表情浮夸,这样的表演在“很久很久以前”应当只能在勾阑里看到。然而现在却可以在公共场所甚至道路上进行,这样的直播行为很容易吸引到如宝马司机李某这种低级趣味者;然而被低级趣味者看到本也无所谓,此类网络女主播的受众本也就是这种人。
可是公共场所难免会有少年儿童,让这些孩子们看到网络女主播充满暗示性和挑逗性的现场真人直播,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同时在道路上进行网络直播行为很容易吸引路人关注,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同时也容易以吸引到驾驶车辆的司机,人都是猎奇的,这就是为何路边连普通的摊点都不可以有的原因,更何况普遍下流的网络女主播的街头表演了。
总结:
网络女主播应当有底线,深夜在道路直播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也会给自己安全带来风险。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不能分神,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后果难以预测。并且建议少看这些精神毒药,网络女主播的直播行业水深难测,从业人员品行良莠不齐;相信大多数是“莠;”换位思考,作为家长谁会让孩子去干这种职业,反之,还有必要为这些所谓的网络女主播浪费精力?洁身自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