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医院诊断书显示,儿子被压成“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2-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侧气胸、头皮裂伤、左肩胛骨骨折、心肌损害、多处皮肤浅表擦伤”,丁女士痛心之余,愤而以“学校管理失责”为由提出赔偿要求。
对此,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表示,涉事车辆属于送餐车,在校内行驶属于职务行为。家长索赔需在法定范围并有法律依据,校内行车属于失责失管,但以此额外索赔难获支持。
孩子受伤:
上班时接校方电话,对方称孩子受伤
丁女士在辽宁建昌县喇嘛洞镇生活,她的孩子小刘今年6岁。她没想到,自己刚上一年级的孩子,会在学校出严重的事故。
9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许,正在县里上班的丁女士突然接到了学校一负责人的电话,对方说,小刘被车撞了,让赶紧送县医院,“我问撞的情况如何,她说头部流了些血。让去县医院碰面。”后来,实际去了县城的康复医院。
丁女士回忆,她以为孩子的情况不是很严重,没想到头骨都露出来了。医生说,身上还有多处骨折,肺部可能存在积血。上午11时许,按照医院建议,他们将孩子转院至锦州某医院。
根据9月24日的《诊断书》显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2-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侧气胸、头皮裂伤、左肩胛骨骨折、心肌损害、多处皮肤浅表擦伤。
校内事故:
孩子在教学楼前操场附近被车辆辗轧
“后轮压过孩子胸部,才停住车”
丁女士得知孩子受伤的具体过程,是在转院至锦州医院的过程中。她说,学校老师陪着她和孩子,“他说,自己当时在现场,看到孩子被校园内的一辆车压倒了。”对方说,肇事的车辆是学校的送餐车,事发地点在学校教学楼门口、学校操场的附近。车辆经过时,正值下课铃声响起,孩子们往教学楼外跑,结果发生了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显示,事故地点为喇嘛洞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前,事发时间为9月14日上午10时,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校园操场上玩耍的小刘相撞并辗轧,致小刘受伤。沈某负全部责任。
“我家亲戚事发后还去看过监控,据他们描述,车辆将孩子撞倒后,车辆前轮没压到孩子,但后轮压到了孩子的胸部。车辆压过孩子后,才停住车。”丁女士说。
家长诉求:
校方、肇事方有支付医药费
希望针对学校失责索赔
丁女士说,送医锦州后,孩子头部缝30针左右,其余均是保守治疗。目前,孩子的头部显示疑似有异物,肺部还有些积液,骨折的问题还在恢复,“目前治疗花费两万余元,警方协调,孩子的治疗费都由车主的保险公司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显示,要求保司依法为小刘支付(垫付)抢救费1.8万元。
事故后,校方找丁女士协商解决方案。她认为,小型面包车是学校的送餐车,在校园教学楼等学生较多的区域行驶显然不应该,学校对此有失管责任,应该进行赔偿。
“我提出赔偿30万元,学校没有同意。他们让我们走法律程序。”丁女士说。
卫星地图显示,喇嘛洞镇中心小学校内建设较为单一,除联排教学楼和一处操场外,未见其他建筑。根据网络照片显示,学校教学楼前有停放校车。
10月21日,关于校园内能否行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校方是否担责赔偿一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联系了喇嘛洞镇中心小学相关负责人、建昌县教育局,但均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
家长索赔需在法定范围并有法律依据
校内行车属于失责失管,但不能以此额外索赔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指出,本案中,喇嘛洞镇中心小学的校内系封闭环境,不应允许社会车辆进入,但由于涉事车辆属于送餐车,在校内行驶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家属可以向校方或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刘东晨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刘东晨表示,由此可知,本案中,尽管家属有权向任意一方提出民事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主张双方赔偿或额外赔偿,其赔偿诉求必须在法定责任之内。依法可以主张治疗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索赔金额也需要有医疗费单据等为依据。若超过交通肇事的法定责任范围,则不合理。
关于校内行车致事故,属学校侵权一事。刘东晨强调,校内行车造成事故系校方失责、失管所致,本质属于行政问题,家属不能以此为由进行额外索赔,但可以要求上级主管单位介入,对校方的失责、失管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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