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05民初765号
邓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邓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5民初764号
肖家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肖家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5民初486号
余光林、刘秀群:本院已受理原告常伟诉余光林、刘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0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余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常伟借款5万元,并自2023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常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余光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15民初3284号
李哲(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71122033X):本院受理原告许亮与李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有效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5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亮支付250090元;二、驳回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永茂鑫纸制品有限公司、金升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创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茂鑫纸制品有限公司、金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15民初7987号,原告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2961元;2、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2290号
武汉京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笱云:本院受理原告宜昌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10000元整,承担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给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后)、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92民初12878号
南通海富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南通海富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2月10日10时在本院东湖人民法庭(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付琼:本院受理原告王加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晓勇412326197105127527: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多次送达无法联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8时30分在夏邑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夏邑人民法院
公告
季建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3民初8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书宾:本院受理原告陈爱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剑:本院受理原告周晨歆诉被告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2024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利群村3组64号的杨世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尚华诉被告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08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世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郑尚华借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杨世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郝祥兵:本院受理原告姜年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6日15:0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赵世旺: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世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高清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4979号
李献力:本院受理原告徐垭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4717号
李萍:本院受理原告刘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家伟:本院受理原告太湖来租信息科技工作室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6748号
李跃卫、靳青贤、李逸豪:本院受理原告王茂状诉被告李跃卫、靳青贤、李逸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跃卫、靳青贤、李逸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王茂状的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债务实际偿清之日止,被告之前按月利率2.4%支付的三个月利息款在计付利息时应予以折抵);二、驳回原告王茂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跃卫、靳青贤、李逸豪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庙下人民法庭105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3民初6245号
王春会: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康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349号
俞小娟:本院受理张怀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6381号
徐宇峰: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812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401号
刘陈翔:本院受理吴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特57号
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汤巧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汤静失踪一案。申请人汤巧称,其与被申请人汤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810605152)系姐妹关系,汤静于2000年左右从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乡东风村九组的家中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汤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汤静将被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汤静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汤静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冀0403民初3212号
王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利与被告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中华北大街742号)速裁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