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凌晨2时许,长沙开福交警十中队民警在北二环中岭立交桥路段开展酒驾整治,一辆黑色日产小轿车在辅道内走走停停,形迹十分可疑。现场交警立即上前检查,当车窗摇下时一股酒气从车内透出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员赵某(男,36岁,长沙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民警要求赵某出示驾驶证时,赵某却磨磨蹭蹭迟迟没有出示。
民警通过警务设备查询发现,赵某于2023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开福交警查获(酒精含量115mg/100ml),巧合的是查获地点也是北二环中岭立交桥路段。赵某被开福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赵某交代虽然驾驶证被注销,但他养成了开车出行的习惯,就经常无证驾驶车辆外出,当天晚上,他与朋友聚餐喝了几杯白酒,觉得凌晨应该没有交警查酒驾,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没想到又在同一地点被交警查到。民警依法扣留车辆,并将赵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最终处罚将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准。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旦赵某血液检测达到醉驾标准,他将面临六个月以下拘役(不适用缓刑)的严重后果。
交警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通讯员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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