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婚礼后不久分手,男子起诉女方返还彩礼、三金和婚宴支出22万余元!法院判了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彩礼返还是否包含婚宴支出?10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12.8万元,但对男方返还婚宴支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2年底,张某与女子李某甲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家庭就结婚诸事进行协商。随后,张某家向女方家支付彩礼12.8万元,张某还为李某甲购买了价值1.68万元的首饰(诉讼过程中已返还)。2023年2月,双方筹办婚礼,张某家为喜宴花费7.8万余元。不久,李某甲因琐事向张某提出分手,双方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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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张某父母和李某甲父母协商彩礼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甲及其父母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约彩礼金12.8万元、三金1.68万元、婚宴支出7.8万元。至起诉时,双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经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甲、王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2.8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置办喜宴及同居生活仅两个多月,至起诉时未办理结婚登记,通过张某与李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李某甲确认彩礼为12.8万元,李某甲家人也确认收到了该款项,现张某主张李某甲返还彩礼12.8万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婚宴支出,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被告方主张在返还彩礼中将己方婚宴支出先予抵扣。原告和被告均认可各自举办了婚宴,礼钱也各自收取,既然系其单独置办酒席,并非共同置办,就不是双方共同花费,则相应的花费由各自承担为宜。即对原告主张返还该项费用及被告要求予以抵扣的意见均不予支持。

“彩礼,初衷是为婚宴添彩头的一种礼仪。但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高额彩礼并不是家庭幸福的保障,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法院提醒,自觉抵制高额彩礼的歪风陋习,倡导文明婚俗,树立婚嫁新风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