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日报报道, 11月1日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明确,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休假1至2日,无需提供病假证明。
目前,除云南外,北京、上海、安徽、山西、湖北、浙江、宁夏、江西等省市,均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痛经假”,并规定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经期可享受1至2天的带薪休假。
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9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你休过痛经假吗?
(长江云新闻记者 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