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黑河10例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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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黑河市公安交警支队合作区大队始终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为消除驾驶员的侥幸心理,同时教育引导广大驾驶员牢固树立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辖区群众创造一个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驾、醉驾人员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切忌酒后开车。


案例一:2024年10月1日,驾驶人韩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四嘉子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45.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韩某某处以一次性记满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4年10月1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黑N***9H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江路湖景蓝湾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39.0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三:2024年10月2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黑A***J5小型轿车,行驶至铁路街新生活家园小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78.3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四:2024年10月2日,驾驶人陈某某驶黑N***83小型轿车,行驶至铁路街黑龙大厦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33.2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陈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五:2024年10月3日,驾驶人曲某驾驶黑N***50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江路星辉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50.3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曲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六:2024年10月6日,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铁路街客运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39.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证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张某某处以罚款2500元的处罚。


案例七:2024年10月6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中央东大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67.6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刘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八:2024年10月6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中央东大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67.6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刘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九:2024年10月15日,驾驶人姜某某驾驶黑N***93临时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雪松街绿源火锅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46.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姜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十:2024年10月17日,驾驶人李某某驾驶黑N***7C小型汽车,行驶至龙江路熏酱酒馆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达66.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李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合作区交警大队在此温馨提示,酒驾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请广大驾驶员朋友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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