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核心形态是权钱交易、贿赂行为,贿赂行为的规避活动则是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之一。研究贿赂行为及其规避与防控对策,对于加大力度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贿赂行为及其规避的内涵特征
贿赂行为是腐败问题的核心形态,其在滋生蔓延过程中涉及诸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内涵特质讲,贿赂行为的实质内核是交易,表现为请托人通过给予金钱、财产或方便等各种好处收买公职人员的交易活动。第一,贿赂行为是一种交易活动。请托人为获取特定的利益,通过给予公职人员即被请托人利益而进行交易。第二,用于交易的利益,包括财物、其他财产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比如金钱、财产、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古董、字画等物质,提供旅游、健身、娱乐、房屋装修等可以物化的物质性利益,给予各种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精神性利益。第三,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直接给付,有的通过“中介”等第三人间接给付;有的直接收受,有的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有的当下收受,有的事后较长一段时间甚至以入股方式等长期化方式收受。第四,交易的目的明晰,请托人与被请托人心知肚明。第五,交易活动具有严重危害性。这种交易通常以送受物质利益为表现形式,把等价交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品交换原则带入政治领域,极易污染政治生态,导致权力扭曲、政治变味、经济失范。从行为特征看,当前贿赂行为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以非法逐利为目的,以权力“中介”、“掮客”、政治骗子等居多,介绍贿赂行为人从中进行联系、沟通甚或“围猎”,使行贿受贿活动得以实现。
中国共产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开辟了党的自我革命新境界。从反腐败法治建设来看,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大力推动实现改革成果法治化,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通过修改刑法,推动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要求,并进一步构建完善的防控贿赂腐败体系,扎紧有效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推动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贿赂活动变异升级,腐败问题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动向。贿赂行为的规避活动催生了形形色色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些腐败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间接性、迷惑性。通常而言,规避意为设法躲避。从反腐败斗争实践看,贿赂行为的规避是指行贿受贿行为主体在实施贿赂活动过程中进行事前预谋,利用法规制度的缺陷、漏洞或者故意采取隐秘手段使证据链断裂,从而给腐败活动设置监督、调查、认定和处置等障碍,致使贿赂行为人逃避纪法制裁。理解和把握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内涵特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规避主体,即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是规避方法途径,即利用法规制度的缺陷、漏洞或采取隐秘手段制造证据链断裂;三是规避目的,即逃避纪法制裁。
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实践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这“两个清醒认识”的重要论断,既是研究贿赂行为的规避规律、特点及对策的方法论,又是任务书。深入分析主体、行为、动机目的等贿赂行为规避活动要素特征,有助于为科学有效防控贿赂行为的规避活动、从根本上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撑。
(一)贿赂行为的主体规避:特殊、多元和隐性
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主体为了逐利、敛财,往往不惜代价掩盖身份,呈现出贿赂行为所特有的特殊、多元和隐性等特点。从特殊性来看,受贿行为主体往往集权力、智能、政治资源、社会优势等于一体,大多为文化水平、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社会阅历、人际关系等诸要素均占优势的公职人员,目的性明确,规避制度规制的能力强,多以通常不易被发现的隐性腐败为实践形态。从多元性来看,除了常态的贿赂行为主体如手握实权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外,一些手中握有一定时效性或者瞬间性权力的人员,如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等组成人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临时聘用或雇用人员,乡镇、街道等临时聘用人员、社区物业等从业人员,利用受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以及企业经营、社区管理等事权实施贿赂行为的也不鲜见。同时,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存在于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权力“中介”、“掮客”、政治骗子等现象较为复杂。从隐性化来看,贿赂行为超越了传统手法,一些受贿行为主体采用政商“旋转门”、银企“旋转门”、“白手套”、“代理人”等各种套路方法,玩规避主体身份的“金蝉脱壳”计,对贿赂行为的主体认定、监察调查、事实认定、案件处置和规避防控等制造各种障碍和困难。
(二)贿赂行为的实践形态规避:民商事化、市场化和新型化
贿赂行为在实践形态上的规避,通常取决于具体的贿赂活动,比如以民商事活动、市场行为等形式,出现权力与权力、权力与金钱等形形色色的交易交换活动,并呈现出民商事化、市场化、新型化等特点。从作案手法来看,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主体使尽办事与收钱分离,事前“感情投资”、事后“期权回报”等各种方法“围猎”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获取“权力孳息”。从民商事化、市场化等途径来看,一些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通过与民商事行为、市场行为等关联途径实现利益输送,比如有的采用实际出资入股、正常获取分红的手段,有的采用实际出资合作经营、赚取利润的手段,有的采用购买原始股、待上市后获取溢价的手段,有的采用投入人财物资源、搞咨询服务的手段等,企图掩盖权钱交易实质。从新型化角度来看,房地产低买高卖,让私营企业主给非特定关系人的第三人借款并合规放贷,特定关系人实际入职、领取高薪,由代理人负责对贿赂活动所得的收受、保管、打理等新型隐蔽手段和形式,制造以合规合法方式进行收益的假象,用以规避请托人实施利益输送的实质。实践表明,当下贿赂活动业已从模式、手段、方式、方法等行为层面,呈现出规避活动的智能化、复杂化。
(三)贿赂行为的动机目的规避:间接性、脱责化
受贿行为主体想方设法规避纪法制裁,不仅在主体、客观行为层面表现出手段翻新、变异升级、规避调查处置等特点,而且在动机、目的等主观要素层面做间接化、脱责化的文章。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行受贿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就不能构成行受贿行为。与传统贿赂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不同,当前贿赂行为主体改变以往主观上对利益输送的明晰性、贿赂数额的确定性、贿赂结果追求的直接性、为请托人谋利的积极作为等做法。比如受贿行为主体对本人的知情、动机、目的等主观要素,在实施受贿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就已经有意识、有针对性地进行模糊化、笼统化,企图进行伪装、脱责,制造对利益输送不知情、零作为、没有收受贿赂的意图、动机和目的等假象,规避针对贿赂行为的党纪国法规制、监察调查措施、认定事实方法和纪法处置等。
强化对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防控
贿赂行为的规避活动是诱发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之一,是反腐败与腐败矛盾博弈的具象化,并且伴随反腐败斗争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可能还会演化出各种新模式新花样。当前贿赂行为规避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假象性、迷惑性,必须顺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加强对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防控与治理。
(一)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遏制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高压态势
从贿赂行为规避活动视角分析,受贿行贿双方主体为了规避纪法制裁,会利用领域、行业、系统中的漏洞,呈现出鲜明的行业性、系统性、专业性以及双向规避性等特征。这就需要采用多方向作战的思维和模式,继续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防止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的腐败,提高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发现能力、查处水平和综合效果;紧盯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集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战场,集中整治跨境腐败,实现反腐无盲区死角;等等。通过纵深推进不敢腐,保持“惩”的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从而使贿赂行为规避活动收手知止。
(二)坚持系统观念,实行对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全周期管理”
坚持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实行“全周期管理”是对国家治理的实践回应,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种全新的科学思维、理念和方式。把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周期管理”作为重要方法论运用到对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系统施治的全过程,重在把握以下环节和措施。
强化全要素管控。运用实行全流程管理、分层次治理、跨区域协同等措施和方式,强化要素思维、清单思维,加强研究与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相关的腐败案件以及人、权、制度、政策、实践、理论、舆论、政治生态等源头性要素,建立涵盖贿赂行为规避活动要素分析、精细化管理标准、制度规制、防控举措等全流程监测监管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区域协同、跨区域协同等治理腐败体系、格局和统筹机制。针对贿赂行为规避活动因规避主体不同而相异等实际,统筹运用分级、分层、分流治理等策略方法,推动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对廉洁风险隐患的动态监测。
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贿赂行为规避活动往往在行贿和受贿双方合力互动中进行,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重要污染源。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的行贿人,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强化对行贿、介绍行贿、洗钱等腐败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结合查办案件,梳理分析贿赂行为规避活动导致腐败问题产生的全过程诸要素,深入分析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制度漏洞和监督缺失,提出有针对性、说服力的整改意见,督促协同案发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类案分析,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以及不同主体等纪法特征,围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深入查找制度建设的薄弱点、权力运行的风险点、监督管理的空白点,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推动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不断压缩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空间以及腐败问题滋生空间。
强化正反两方面教育。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纪律教育与法治教育、理论武装和实践运用、强党性和增本领相结合,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用好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引导党员、干部把增强党性、严守纪法、砥砺作风贯通起来,筑牢守住防控贿赂行为规避活动及拒腐防变防线的理想信念根基。深化同级同类警示教育,坚持用身边案教育警醒身边人,做深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等警示教育,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三)提高“政治三力”,增强防控贿赂行为规避活动整体能力
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和正确处理贿赂行为规避活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防控对策等范畴关系及关联机理。从贿赂行为规避活动增多、诱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等实际出发,打造一支知识结构优化升级、信息技术有效赋能、治理腐败网络更加便捷的专业化队伍,使之娴熟掌握纪法知识和经济、金融、统计、计算机、心理等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加强对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精准甄别,及时发现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高发领域,提升防控贿赂行为规避活动的能力水平。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0期,作者: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詹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