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特大火灾,公安机关被追究7人,他们在哪儿做的不好?

本次火灾中,受到追究的7名公安机关人员情况如下:
1.敖兵勇,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警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徐诗龙,渝水区副区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吴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喻爱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一级警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周志荣,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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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报告来看,这次火灾最大的问题就是地下一层起火后,烟气沿着楼梯进入了地上二层的培训机构和宾馆。二楼并没有起火,但是死了38人,很明显是烟气导致的。那么,公安机关为啥有7人被追究责任?
本次火灾中,公安机关的问题是:
1.天工路派出所

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不力。对辖区“九小场所”底数不清,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现场胡乱勾选填写检查记录表,甚至在办公室编造检查记录上报了事;落实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认真,消极应付;未加强对社区民警的教育培训,普遍存在开展消防工作时“不会做、不愿做、随意做”等问题;2017年成立以来,聚馨源宾馆一直使用原鑫源宾馆(2015年已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天工路派出所未查处其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一直违规同意年审

2.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对辖区内“九小场所”底数不清,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流于形式,仅转发文件和汇总上报数据,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派出所民警消防检查记录弄虚作假、“九小场所”底数失实等问题失察失管;聚馨源宾馆一直使用原鑫源宾馆(2015年已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未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但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和天工路派出所未查处其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一直违规同意年审。

3.新余市公安局

对各分局、派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渝水分局和天工路派出所没有查处聚馨源宾馆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并违规同意年审的问题失察失管。

靠山屯的话:

上述问题的表述表明,一是公安机关仍然是负有消防责任的;二是公安机关派出所仍然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有摸清底数、搞好消防日常检查的具体任务;三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情况,负有一定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