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违法行为干扰“老有所护”|法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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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楠特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强调坚持宽进严管原则,定点机构如有欺诈骗保等行为将被解除服务协议。
  

长护险被誉为社保“第六险”,是国家推出的一项专门为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的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政策。自2016年我国开始试点建立长护险制度以来,至今已覆盖全国49个城市、约1.8亿人,累计超过235万人享受待遇。长护险在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主体,也是长护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参保人员能否公平获得相关服务保障,长护险能否释放满满正能量,都离不开这些定点机构的服务行为。当前,各地老龄化程度不同,一些地区的长护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水平参差不齐,经办服务等诸多环节的标准也不统一。


一些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规范开展护理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前就有媒体报道过某公司护理人员通过虚报工作频次、时长骗取医保金的案例。这说明需要强化定点机构的管理规范,谨防违法行为干扰“老有所护”。
  

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办法》针对当前长护险的发展现状,立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统筹支持养老产业发展,从定点机构确定、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要求。对定点服务机构来说,这将实现有进有出,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基金使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通过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也将进一步倒逼定点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从而更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每个人都会老去,让每位高龄、失能老人都能被温柔以待,依法获得充分保障,这既关乎生命的质量,也关乎法治的成色。期待《办法》得到有力实施,引导相关服务机构不断加强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用专业与温情让更多失能老人实现“老有所护”,让长护险制度彰显更多民生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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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朱婵婵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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