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助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

15日,国家林草局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情况的公示》。此次整合优化涉及到的自然保护地,是我国生态空间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既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发挥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重要功能;同时也蕴含了宝贵的精神、文化与游憩价值,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基于对《公示》中数据的初步梳理,我们建议: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尤其涉及到核心区调整的应该采取更为审慎的原则,按照相关法规和流程,公开调整的具体信息以促进有效评估,包括调整位置、生物多样性价值和科学依据等;

2、涉及到撤销和转型的自然保护地,应该结合长期监测和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估等信息,综合评估调整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3、因项目用地进行范围调整的自然保护地,应依法依规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开展时进行全程监测评估,以尽量减少生态影响。

我们希望大家一起关注目前发布的公示。该公示将持续到20号,时间较为紧迫,我们也期待大家通过官方渠道,科学客观地提供反馈和建议。



一、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构建了我国现有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该体系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关于各个类别的具体介绍详见🔗“数”说自然保护地。《意见》表示:“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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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重点解决自然保护地空间重叠、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可以看出,在优化整合之前,虽然保护地都有自身的类型和功能定位,但对于具体的空间区域,仍存在着客观层面的边界和权属不清,以及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所以,这就需要通过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来解决。

2020年,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印发《自然资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指导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自2021年来,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整合优化工作的政策文件(如《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逐步进行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22年,国家林草局和国家公园管理局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形成《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可以看到,此次调整是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一个重要进展,基于目前自然保护地存在的客观情况,可以改善、解决整合优化前自然保护地之间空间重叠、边界不清等问题,提高保护地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除此之外,此次调整也充分考虑到自然保护地与耕地及农田、商品林、城镇村等存在的空间重叠问题,回应了目前基层管理的普遍需求,有利于缓解基层保护与发展的长期冲突与矛盾,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

整体上,整合优化后的保护地将更为清晰和规整,有助于提升保护地的管理质量,促进社区参与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二、关于此次保护地整合优化的一些快速观察


由于自然保护地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空间,其类型、级别以及空间范围等对于保护工作的开展、生态安全的保障尤为重要,需要基于科学非常审慎地论证,我们依据本次公示的附件《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清单》,有三个初步的观察(由于时间关系,这些观察可能比较初步或者不够精准,还望大家见谅)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区情况

我们在《清单》中共梳理出47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前总面积为98,195,319.69公顷,调整后增加3,878,967.49公顷,总面积提升了3.95%(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如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并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未统计在内)。其中,共有7,393,712.79公顷之前为非自然保护地区域,调整后变成自然保护地。有3,514,745.3公顷原本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调整后不再属于自然保护地。

从调整涉及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来看,有453个保护区均涉及调整,占比为94.6%,仅25个保护区不涉及调入调出

调整的453个保护区中,12个仅调入,130个仅调出,其余311个保护区同时涉及到调入和调出。而调整后面积不变的有1个,增加的163个,减少的有28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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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掉25个未调整的以及12个仅调入的,有44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涉及到原有的保护地调出的情况,占所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92%,可以说是近年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大的一次调整

数据显示,调出前几名的分别为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藏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


2.地方保护区的撤销与转型

本次调整中,撤销的自然保护区共有117个,均为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331,578.93公顷。转型的自然保护区共有333个,总面积为2,843,954.20公顷,其中2个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31个为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

转型的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保护贝壳堤、牡蛎滩古海岸遗迹、滨海湿地的河北天津古海岸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保护金丝猴、扭角羚、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陕西青木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_

撤销

转型

降级

所有自然保护区

117

(331,578.93)

331

(2,826,785.33)

0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0

2

(17,168.87)

0

*表格内的数据为:数量,单位/个(调整前面积,单位/公顷)



_

撤销

转型

降级

所有自然保护区

0/331,578.93

464,510.49/805,448.23

0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0

114.16/6,182.72

0

*表格内的数据为:面积调整(调入面积/调出面积)单位/公顷


3.涉及项目用地的保护地调整

项目用地调整涉及到的自然保护地共有1,551个,其中自然保护区有426个,自然公园1,125个。

自然保护区中,包含11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161个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有11个保护区项目用地占总调出面积的50%以上,包括被并的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保留的国家级保护区;有14个保护区项目用地占20-50%之间。


按调整类别观察:

• 被撤销的保护区,有3个调出面积有大比例或全部转为项目用地,均为省级以下;

• 转型的保护区中,有12个保护区调出面积的50%以上转为项目用地,均为省级以下;

• 拆分的保护区中,有2个保护区调出面积的50%以上转为项目用地,均为省级以下;

• 被并的保护区中,有10个保护区调出面积的50%以上转为项目用地,含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 保留的保护区中,有33个保护区调出面积的50%以上转为项目用地,含1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包括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新疆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



三、建议


结合以上初步的观察,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所参考。

总体上,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撤销和建设工程,均有法定的流程和要求。本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也应当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严格依法开展

tips:《清单》中梳理出的47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除了5个国家公园和5个原国家公园试点外最需要、最值得关注的保护地,此次整合优化中44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涉及到原有的保护地调出或者转型的情况。依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也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得到充分保护和维系,依法说明调整的原因,例如“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需求,并按照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流程向国务院提出申请,通过评审和批准。尤其如果涉及核心区、缓冲区的调整,按照规定,即使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求的调整,原则上都不得调出核心区、缓冲区。同时,建设单位还需开展和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生态风险评估,并提交第十、十一条规定的详尽材料。


1、虽然此次整合优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面积增加了3.95%,但是因为生物多样性以及其在空间分布上的异质性,保护地总体面积的增加无法替代某些特定保护区面积的减少,此次国家级保护区面积减少的有289个(暂未计算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如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并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超过了面积增加的163个,以及涉及到具体保护区也有内部调出调入的替换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采取更为慎重的调整思路,目前公开的优化整合方案缺乏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具体信息,在具体分布位置、生物多样性价值、科学依据等关键信息上应予以明示,以帮助社会各界了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此次整合优化将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机遇,近年来的调查保护,补充了更多物种的分布信息,利用此次调整的机会,可以将重要的物种栖息地囊括进保护区,我国的保护将有更充分的科学依据。建议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否采取“一地一议”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流程规范进行,比如对于特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该再进行单独的公示,予以更多的基础信息,方便大家提出更多的有效建议。


2、对于计划撤销或转型的自然保护地,虽然绝大部分是省级及以下保护区,但这其中部分依然拥有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和资源,建议这些里面涉及到“十四五”抢救性保护的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如云豹、豹、雪豹等),以及5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保护区,应当做好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评估和种群监测工作,结合长期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论证。否则即使目前撤销或者转型了,未来涉及到重要濒危动植物的保护,还需要额外的考量,可能会导致重复工作。对于转型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对于撤销,《条例》规定“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对于被撤销的自然保护地,后续将何去何从,也应予以关注。


3、因项目用地调整范围的自然保护地,应该严格按照上文灰字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采取“必要且必须”的原则进行项目评估后,在符合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予以公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除此之外,因为很多调整出的区域仍然为重要的物种栖息地,建议在建设过程中,依然按照原有保护区或者重要物种栖息地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做好全程监测评估,尽量减少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此次整合优化涉及范围广,影响重大,我们也期待可以延长公示时间,为整合优化方案收集更多的科学依据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