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重要改革部署,其中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否在基层治理中充分发挥效能,就要看基层民主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活力。当前基层治理面临着一些难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以民主促治理,发挥基层民主效能。
提升基层党组织领导力
基层党组织可通过价值引领、有效激励、资源链接等机制提升组织领导力,引领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需要指出的是,坚持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不是要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代替群众进行治理,更不是包办所有的基层服务,要破除这种“代理主义”和“包办主义”,避免“社区全包、居民不动”的现象,要让基层减轻行政负担,激励居民群众参与到治理之中。
从价值引领来讲,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双向互动的机制,保障群众的有序参与。价值引领有助于防止基层社会结构复杂化和利益分化所带来的风险,但这种价值引领不是单向的灌输,而是要建立在双向互动的基础上。如在宣传教育方式上,要克服内容枯燥单一、“一张展板打天下”的工作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贴近日常生活,鼓励和引导居民群众参与进来。
从激励机制而言,参与本身就属于一项集体行动,为了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基层党组织可采取多种有效激励方式,如召集多元主体、需求导向的议题搜集、项目驱动的工作法等措施。基层要构建开放包容的参与体系,将各方利益相关者都纳入民主程序之中,且在制度设计上平衡各主体之间的权力与资源关系,避免出现不对等或边缘化的情况。在议题搜集方面,基层党组织要主动了解居民的需求,让社区的公共议题符合群众需求,如此才能吸引群众参与到社区协商之中。基层民主工作的开展往往需要找到一个切入点或支点,以项目为抓手吸引居民的参与,让精准化的社区项目成为撬动基层民主工作的支点,激发居民参与的热情,不失为一个有效方法。
从资源链接来说,基层党组织作为领导核心,应发挥上下沟通、统筹协同的作用,利用优势聚集和整合各方人力、物力等资源,推进基层治理,发挥基层民主效能。
拓展基层治理参与渠道
要创新和拓展多种制度渠道,促进基层人民群众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参与。全链条参与指的是人民能够全过程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全方位参与则是指人民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各领域的全方位参与。全覆盖参与不仅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各领域的全覆盖以及民主各环节的全覆盖,还意味着全体人民参与的全覆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拓宽基层治理参与渠道,不仅包括线上线下的参与渠道,还应整合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资源,为全体人民创造参与渠道。
一些地方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比如上海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首提地,在城市基层治理上不断创新参与方式,除了基层选举之外,还设立了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两代表一委员”站点、人民意见征集制度、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议征集专区、12345市民热线、街区议事厅、社区联席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渠道,让人民群众能够广泛参与到城市治理之中,将城市发展议题的发言权交给了市民。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治理不能基于精英主义立场,更不能以资本为中心,人民在城市建设中拥有主体性地位,发挥着主动性作用。政府作为治理的主导者,要尊重人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基层治理,让城市发展成果为人民所共享。
建立可操作化制度规则
基层民主的有效运转需要一套常态化、可操作化的制度规则。现有的基层选举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投票程序和流程,保障了选举民主的运行。基层协商民主也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进一步规范化。可以从参与主体、议题设定、协商机制、结果反馈等方面入手,构建清晰、标准、有效的制度规则。
在参与主体方面,社区可通过民主选举或推选等方式选出代表参与协商,这一过程主要依照的原则是保障各方的代表性和平等参与。议题设定也需要具体的规则,要明确协商的议题和范围,确保协商的目标清晰明确,比如议题搜集、议题陈述和讨论、议题方案确定、公开征询等过程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要为后续的协商议事提供良好的基础。当然,协商讨论亦需要建立一套议事规则,保障讨论有序开展,让协商更容易取得共识,比如珠海市香洲区在社区议事会中建立十三条议事规则,即协商讨论时各方需遵守“主持中立、举手发言、面向主持、表明立场、不超时、不打断、不跑题、不攻击、机会均等、服从裁判、充分辩论、正反表决、过半通过”等十三条议事规则。协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规则加以保障,不然可信承诺将会丧失效力,因此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而且能够根据执行进程和监督效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制度规则不仅是对各方权责和议事秩序的规定,更是对参与者议事能力的民主培训,即让各方学会如何沟通讨论、发言表达观点、尊重对方的表达、提出方案、执行方案、遵守协商结果等,从而培养规则意识和公共意识。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