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患多,安全的设施是重中之重,如因医院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受伤,作为管理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今年,石河子市某医院由于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致袁某摔伤,结果赔了17万余元。
2023年7月1日,袁某在石河子市某医院住院部护理病人。当天10时许,他经过护士站时,被地上的积水滑倒,医护人员赶紧将他扶回病房休息。其间,袁某感觉右侧髋骨处疼痛,在儿子的陪同下前往急诊科就诊,检查结果为右股骨颈骨折,随后做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同年10月10日,经司法鉴定,袁某构成九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80 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经查,事发当天早上,同样在医院陪护病人的李某在护士站旁的走廊晒毛巾,造成地面积水。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口头教育了他,强调其行为违反医院规定,要求其收回毛巾并打扫地面。李某不以为意,认为盛夏时节,积水很快就会蒸发,只是用鞋底象征性在积水区域摩擦了几下。事后,医院工作人员没有通知保洁人员处理,也未摆放警示标志。不一会儿,袁某经过此处,滑倒受伤。 结合事情的前因后果,袁某认为医院和李某应该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遂于今年5月15日将医院和李某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对就诊及住院病人具有日常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工作人员明知有积水却未及时清理,对袁某滑倒受伤应负主要责任。李某明知住院区域需保持干净整洁、地面无积水,依然在走廊洗晒毛巾,造成积水后未处理彻底,对袁某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袁某作为成年人,在日常活动中应注意观察、稳步行走,但事故发生前,其未能及时发现积水并有效应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结合庭审各方举证情况和损害后果等,依法判决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付袁某17万余元;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付袁某5万余元;袁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石河子市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对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地面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积水、污渍等安全隐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通道、走廊、楼梯等区域地面干燥、防滑,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 患者及陪护人员要服从医院管理规定,不可违规操作造成地面湿滑、破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如在医院因路滑不慎摔伤,注意拍照、录像,记录地面状况和事发位置,固定现场证据。同时保留好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