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标准 优化过程 期待结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对于职业教育而言,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职业教育强国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而这项工作的基础是持续深入推进“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

2022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颁布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目前,“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工作有哪些进展,尚存在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何处发力呢?

认定标准与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探索建立和优化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出台后,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区域特色发展的认定格局,“双师型”教师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

横向看,在省级统筹管理认定工作方面有四点经验做法值得肯定。一是成立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委员会、认定指导中心,专门负责认定管理。二是委托学校、省教育厅直属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负责认定管理。三是发挥“职业院校师资管理平台”“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系统”等省级平台的统一管理作用,统一证书编码和样式。四是建立“定期复核”与“长期有效”相结合的制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或重新认定。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制定了证书长期有效条件。

纵向看,分层分级分类确定认定实施主体的做法已经较为成熟,多地建立省、市、学校共同参与的认定体系。

高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主要是各高职院校或受学校委托的具备认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河南、云南、甘肃等地由省级认定管理委员会、认定指导中心或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呈三种情况:一是区分省属和市属学校,分别认定。省级认定管理委员会或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认定省属、市属中职学校教师。二是区分教师等级,分别认定。如安徽、甘肃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中级“双师型”教师,省级认定指导中心或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双师型”教师。重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级“双师型”教师,市教委负责认定中、高级“双师型”教师。三是不分学校隶属关系和教师等级,统一认定。多地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天津、河北等地由各中职院校或受学校委托的具备认定条件的其他机构负责认定。

分地域与专业大类看,部分省份指定或遴选机构负责不同片区或专业的认定工作。广西分3个片区,由3所指定高校负责认定工作(部分自主开展认定的学校除外)。甘肃按专业大类划分认定机构职责范围。广东按地域和专业大类划分范围,成立9家省级认定中心分别负责认定中(不含广州、深圳)、高职“双师型”高级教师。

各省份认定标准的细化程度和可操作性程度不同。个别省份尚未单独制定省级认定标准。有些省份基于国家基本标准做了细微调整,标准较为“粗线条”,以定性要求为主。部分省份标准对教师教学、科研、实践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具体详细、操作性强,对认可的荣誉、工作参与度等都有明确说明。差异化的认定条件体现了区域职业教育发力点不同的实际情况。

从认定对象角度看,校外兼职教师参照校内专业课教师标准或按照单独标准认定。在对校外兼职教师的专门认定标准中,其教学和科研能力要求相对低于校内教师,实践能力要求高于校内教师。

从破格认定条件看,各地认定对象和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有的破格认定标准只有各类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博士学位等业绩要求,有的在业绩标准基础上附加了师德师风、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要求。

认定细节问题亟待解决

对标职业教育强国建设和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各省份“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亟待解决。

不同层次、等级、专业的教师认定标准区分度不高。各地认定标准整体符合国家基本标准要求,但存在不同教育层次、教师等级、专业大类认定标准同一化和倒挂的情况。如中职与高职采用同一认定标准,对部分等级的高职“双师型”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要求低于中职,对中高职的初中高级“双师型”教师设置相同的要求。如“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双师型’教师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等。多数地区未区分专业认定“双师型”教师。

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存在多个口径。有些省份的校内外教师共用一套标准。多地单独制定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但存在既不区分中、高职教育层次也不划分初、中、高级教师,不区分教育层次仅划分教师等级,既区分教育层次又划分教师等级等多种情况。部分地区甚至明确校内、外教师认定标准不能通用。如广东要求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后转为校内专任教师,需要按照专任教师的标准重新认定;江西要求学校专任教师不能参与企业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

教育部与人社部负责监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对应差异导致各地标准不统一。个别省份仅认定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部分省份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初、中、高级证书,但不区分教育部与人社部负责监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两种证书等级划分方法不同——教育部划分3个等级,人社部则有8个等级,两种证书的等级对应关系不明确。另外,部分省份区分两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存在区域间等级对应差异。

优化认定工作的政策发力点

分层、分级、分类制定省级认定标准。各地结合中、高等职业教育定位,制定体现教育层次差异的“双师型”教师省级认定标准,对高职教师提出更高的能力要求。根据初、中、高级“双师型”教师所需具备的能力条件,逐级提高认定标准,在取得业绩成果的数量、级别、贡献度等方面体现区分度,增强可操作性。区分专业大类设置认定实施主体或专家评议组,根据专业特征、市场需求分类制定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依据教师职责和定位,分别制定校内专业课和校外兼职“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突出二者的科研和实践能力优势。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制定破格认定标准,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教学能力突出、行业贡献突出的教师实施破格认定。

明确两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对应关系。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划分不同,建议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研究确定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等级对应关系。各地制定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证书参考目录,分专业列清证书名称、颁证部门和初、中、高级“双师型”教师最低标准。

加强认定工作“前、中、后”全程规范管理。认定工作开展前,各地需要合理制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避免一哄而上,认定大批量低标准“双师型”教师。对比国家基本标准出台前后的地方认定标准,研判基于2022年以前地方标准认定的“双师型”教师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是否需要依据现行标准重新认定。认定工作过程中,严格机构遴选和专家管理,专家须经认定机构审核并培训后从事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过程公平公正。用好省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认定信息,提升管理效能。认定工作结束后,落实定期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复核要求和动态调整条件,复核和重新认定应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查,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定期总结认定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力量加强研究,动态修改认定指标,完善认定标准。

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和发展路径。强化“双师型”教师能力层级与待遇挂钩,鼓励各地建立省级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奖励激励办法,职业技术大学和高职院校建立“双师型”教师分级绩效增幅标准和课酬分级上浮标准,给予业绩突出的“双师型”教师绩效奖励和荣誉表彰,激发教师提升双师素质的内部动力。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双师型”教师梯次递进发展体系,用好各类培训、实践基地和研修项目等,满足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国家基本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或可考虑制定更高要求的国家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完善“双师型”教师发展路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区域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文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区域特征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GYJ2022014)

《中国教师报》2024年10月16日第15版 

作者: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