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关于推进宁静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十个部门和地方环境部门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到,将打造一批“消除杂音、睡得安心”的宁静小区,加大社会生活噪声源头防控和社会共治力度。到202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宁静小区建设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到2035年,宁静小区成为居住小区的普遍标准。
宁静小区,顾名思义,就是安静、舒适、无噪声的小区。当然,所谓无噪声并非完全绝对,而是相对而言小区保持较低的分贝数,这就意味着要确立相应的标准,即明确到底怎样的环境才算得上是宁静小区。
噪声控制在很多公共场所已经很常见。比如在公园,常常有人跳广场舞,参与的人不亦乐乎,成群结队,风格各异,可对于其他休闲的人来说,音响声音太大会严重影响体验。于是,公园工作人员经常会做噪声检测,一旦声音太大就会干预,这样一来,既满足了跳广场舞人群的需求,也让其他市民的体验得到了保障,各方诉求获得平衡。这种工作常态化之后,跳广场舞的人也会注意,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纠纷。
建设宁静小区也类似,生活在同一个小区,对于要建设怎样的生活环境,需要确立最大公约数。而由政府部门来明确一个宁静小区的标准,显然更有利于后续工作推进。指导意见提出,建设宁静小区的基本条件包括:原则上不存在多户长期反复投诉同一个噪声污染问题的现象;开展噪声监测、居住小区声环境原则上应符合小区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建立噪声投诉纠纷调解机制等5项。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宁静小区的基本条件既有硬性指标,比如噪声限值的明确要求,也重视居民的主观感受。这不难理解,毕竟噪声监测不可能在小区的所有角落任何时间都覆盖到,而小区居民是宁静小区建设的重要评价主体,重视居民体验,将大家的反馈作为衡量宁静小区建设的一个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小区环境,不至于让宁静小区建设陷入形式主义。
除了完善宁静小区的评价体系,如何建设宁静小区同样值得关注。
与公园这类公共场所不同,在打造宁静的公共环境方面,居民小区缺乏一个明确且高效的监管主体。公园有明确的管理者,大家会服从公园方面的管理。而居民小区存在多个管理主体,比如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这些主体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似乎都很难“一锤定音”。比如物业管理者,其职责是服务业主,但要干预业主的日常休闲行为,恐怕会面临角色尴尬。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则力量有限,监督起来恐怕也会力不从心。
按理说,维护居民小区公共环境,打造宁静小区,环保部门在这方面最为权威,但考虑到声环境管理涉及面极广,因此常态监管很难具体到每一个居民区,环保部门也很难独立担此重任。
指导意见显然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其中提出,宁静小区优先建设内容包括:专人专责,明确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职责任务;制定完善的居住小区内部噪声管理制度等11项。从这些表述不难看出,必然要动员各方面的监督力量,这是一种可行且现实的路径,可能在具体的工作分配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很容易遭遇落实难题。
生活中的噪声危害不容忽视,不少地方因为居民跳广场舞噪声严重而引发纠纷,这种问题可大可小,随着类似个案不断涌现,问题逐渐受到重视。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宁静小区是一种公益行为,不能将大家的不满简单理解为邻里纠纷,也就是说,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制造严重的噪声,影响的是所有人,而非某一个。所以,必须将其作为“大家的事”来处理,具体来说,只有加大监管强度,让居民意识到制造噪声的危害与后果,并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宁静小区才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