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落户条件通知如下:
01
在本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所居住房屋为本人合法产权住宅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02
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本市城镇地区所居住房屋为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法住宅用房,且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住房未设立家庭户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申请在租赁住房处登记常住户口。
03
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04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20年以内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户亲友处。
05
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产权住宅的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06
在本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07
持有上海、江苏、安徽以及我省其他地市颁发的居住证,或者在上述范围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