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人民法院涉案财物认领公告
(2024)晋0921执288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温子敬、贺文秀罚金一案中,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刑终311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移送执行,并于同日立案。移送执行事项第三项:黑色建设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退还被害人。现因客观原因未能联系到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请以上黑色建设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一辆的合法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合法手续及身份证明材料到定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