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了哪些从轻、
减轻处分情形?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处分,是指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那么,《条例》规定了哪些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怎样总体把握、准确适用从轻、减轻处分规定?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条例》第十七条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上述阶段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同案人”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其他人”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有其他立功表现”,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为国家挽回损失等情形。
四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主动挽回损失”,是指违纪党员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是指违纪党员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其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在党组织尚未作出没收、追缴等决定前,违纪党员主动将自己违纪所得的财物上交组织,或者在违纪所得财物因消耗、使用或者毁坏而无法追回原物的情况下,主动用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
六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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