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被剥夺继承权,符合习惯法的判决才能令人信服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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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上海市高级法院近期发布案例,一名30年未尽赡养义务的不孝子被剥夺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02小张在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出现,但始终拒绝与父亲见面,被法院认定为遗弃父母。

03由于此,小张的叔叔向法院起诉,要求剥夺小张的继承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张父母的财产。

04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张叔叔的诉求,认定小张遗弃父母,应该被剥夺继承权。

05此案得到死者兄弟姐妹的支持,符合公众认知,在社交网络上得到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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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布一个案例,一名30年未尽赡养义务的不孝子,被法院剥夺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一判决在社交媒体上引起网民赞赏。

据上海高院社交媒体文章,小张(化名)是家中独子,20岁时因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而离家出走。此后30多年间,其父母曾报警积极寻找未果。其间,小张的叔叔对兄嫂多有照顾。在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死亡后,小张出现了,但却始终坚决不与父亲见面。几年后,其父亲去世,小张现身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父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后来,小张的叔叔向法院起诉,要求剥夺小张的继承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张父母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张叔叔的诉求,认定小张遗弃父母,应该被剥夺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而父母子女的关系,一般来说不会因为关系不睦等原因而丧失。因此,表面上看,虽然小张在与父母争吵后离家出走,此后30多年都没有回来过,但他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丧失。法律上,他仍然是其父母的儿子,因此应该有继承权。

但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同时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中就包括“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此外还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隐匿遗嘱等)。小张20岁时离家出走,此后30多年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母亲去世也没有出现,直到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才出现,但仍然拒绝与父亲见面。这样的情况,显然构成了对父母的遗弃,依法被剥夺继承权,是咎由自取。

根据上海高院的信息,此案中,小张其他的叔伯和姑姑也都一致认可小张应被剥夺继承权,同时他们也都自愿放弃继承权,而把遗产都由照料小张父亲较多的叔叔继承。这样的判决,得到了死者兄弟姐妹的支持,也符合公众的认知,在社交网络上也得到了赞赏。

但是,并不是所有类似的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江苏南通市中院2023年曾经在社交媒体上公布一个案例,一个30出头的年轻人李先生,幼年时父亲因交通事故离世,母亲改嫁,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李先生确诊癌症后,定下遗嘱把所有财产留给爷爷奶奶,并盖章签字,写明年月日。李先生去世后,其母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要求分得遗产。法院认为李先生的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认定遗嘱无效,其母有权继承遗产。这个案例发布后,受到了网民的普遍批评,南通中院不得不出面接受媒体采访解释,并表示李先生的爷爷奶奶虽然不能继承李先生遗产,但可以以“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分得部分遗产,其母亲如果被认定构成遗弃,也会丧失继承权。

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则有财产分配比例的报道。据《上海法治报》报道,一个家庭,丈夫老侯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侯某,从小受亲生母亲的影响,对亲生父亲和继母薛女士心怀怨恨,大学毕业后在其生母所在城市工作,从此杳无音信,但在父亲去世后,这个女儿带着律师赶来要求继承遗产。其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妹妹辩称,侯某20多年里对亲生父亲不闻不问,经济上从未伸出援手,生活上也没有照顾过一天,甚至逢年过节都不曾探望和问候。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仍认定老侯的口头遗嘱无效,侯某有继承权。而侯某侯某拿到总计70万元补偿后,又消失了。

央视曾报道过一个案例,小蔡的母亲在他6岁时就因为与小蔡父亲感情破裂,带着大女儿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没回来过。父亲不幸因车祸去世,得到一笔赔偿金。这时,多年未见的母亲带着姐姐来要求分钱。一审法院判定其母亲继承20%、其姐姐继承30%的遗产。

在遗产继承领域,类似颠覆普通公众认知的判决,并不少见。比如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去世了,要继承父母的遗产时,却发现有二十多个人都有继承权,有些甚至是几乎没怎么见过面的远房亲戚。单纯从继承法的条文看,这些判决或许都有道理,但问题是,这些判决结果,与公众的认知,与在民间流行的习惯法,有着很大的差距。

这些判决的结果,与民间习惯法相悖,也不利于公序良俗。比如在上文的几个例子中,或改嫁或离家出走的妻子,20多年不联系的女儿,根本没有尽到任何亲人的抚养、赡养责任,却依然可以继承相当部分的财产,这必然不利于鼓励抚养子女、敬老养老等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如果抛弃亲人几十年,然后还能得到遗产,恐怕不知道有多少人会这么干。这样下去,恐怕只会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了。

尽管关于继承的法律中,有“丧失继承权”以及“不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等规定,但这更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少分”的份额往往很少,不分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更是凤毛麟角。也正是因此,上海市法院最近剥夺不孝子继承权的判决才弥足珍贵。只有符合习惯法的判决,才能令公众信服。这值得作为典型案例,让全国法院学习借鉴。

辛省志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