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载他人却发生车祸,他被判赔23万元!原因是…

“我明明是免费搭载他的,为啥不算好意同乘?”一家饭店开在森林公园里面,为招揽生意,会为前来就餐乘客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不料,一次送客离开公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对方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判决结果。经办法院指出,饭店在提供免费接送服务过程中致顾客受伤,因其无偿搭乘行为属于整体有偿消费行为的构成部分,并非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应认定不构成好意同乘。

陈某的儿子在霞山森林公园内经营饭店生意,其夫妻为顾客提供免费接送服务。2023年2月某日,窦某在陈某儿子档口用餐后,由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离开公园时侧翻摔倒,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湛江市公安局霞山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窦某于事故发生当日即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基于窦某到其儿子档口吃饭而提供免费接送服务,该行为属整体有偿消费行为的构成部分,并非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故陈某无偿搭乘窦某的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不属于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据此判决陈某向窦某赔付23万余元。

法院指出,好意同乘案件涉及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人际关系,一方面要通过公正司法弘扬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以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严格把握好意同乘的认定范围,以避免损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深入剖析无偿搭乘与好意同乘之间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认定标准,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审理思路。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胡群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