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董事长受贿150万成功无罪辩护,律师经过斗争二审改判

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某城投董事长受贿案,留置3个月零口供,全案充满曲折和挑战,一审、二审横跨两年,最终成功打掉150万,刑期降档10年以下。

一、零口供的受贿案,竟然出师大捷?

我是一名执业27年的刑事律师,黄定远是中部地区的某城投董事长(正处级干部)。原本我俩这辈子都不会有任何交集,但命运将我们相连,我成为了他的辩护律师。

随着黄定远被留置、被官方通报,黄定远的老婆便踏上了寻找有责任心、敢说话、专业能力过硬的辩护律师之路。经过多番了解,黄定远的老婆看准了我在职务犯罪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抗争精神,在留置初期阶段,赶赴重庆委托了我们,因为,她相信我和我的团队有能力营救她的老公。

她有两句话令我印象深刻:

“张主任,留置的每一天我都非常恐慌,我家出了这种事,我不可能给外人讲,他们肯定只会看我的笑话,就算我给家里人说,但他们什么也不知道,比我还懵....”

“其实我老公的那些事我也不是非常清楚,我也不能保证他一定是无罪的,但我觉得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尽人事、听天命,麻烦张主任你们一定尽全力,确保他被公正审判,不被冤枉!”

就这样,我在留置期间提前介入,陪伴黄定远的老婆一起走过了最为难熬的三个月,期间我给了她很多专业的意见,化解了她很多的手足无措和忧虑。

解除留置前一天,我们就提早赶赴当地,为的是第一时间见到黄定远。

见面后,经过一番交谈,我认为黄定远是个“牛人”。这不仅是我对他的评价,也是纪委对他的评价。原因是:他在被留置的三个月里,他的笔录始终都是“零口供”!

是的,你没有听错:纪委的案件,零口供。

黄定远告诉我:“张主任,我在留置的三个月里,我是咬牙坚持过来的。纪委想尽各种办法让我承认我是受贿150万,但我从来没有妥协过一个字,我一直就觉得是借款。以至于后来纪委还对我说:“黄定远我告诉你,你不承认也没啥,反正我们零口供都可以定你的罪,而且检察院、法院也是听我们的,你不要做无谓的挣扎!”

监委的《起诉意见书》指控:“黄定远利用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何力的请托,将城投控股公司的石材供应商更换为何力的公司,为何力的公司销售石材提供帮助...某年某月,黄定远以城投公司需要单位法人购买基金产品为由,向何力提出借款150万元。随后,黄定远便将该笔钱款用于购买基金产品(两年的封闭期)。此后,黄定远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150万元...”

通过会见黄定远,再结合案卷的证据情况,我认为这笔事实明显不构成受贿,辩护观点如下:

1、黄定远与何力是多年认识的朋友,且黄定远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黄定远承诺的借款资金去向与实际一致;

3、黄定远始终具有归还借款的意愿。本案中,虽然何力因自家小孩身患重病,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借款,但黄定远从未表达过拒不归还的意愿。至于黄定远没有实际归还的原因是基金产品未届满两年的封闭期。为了应何力要求提前归还借款,他甚至向朋友借钱,但借钱未果。另外,黄定远在笔录中反复强调,只要基金产品到期,肯定会第一时间归还该笔借款的,证明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观层面,黄定远没有受贿的故意,何力没有行贿的故意,何谈行贿和受贿一说?

当我拿着我的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检察官直爽地告诉我:“张律师,老实讲,你的意见确实非常翔实,也很专业,我其实完全赞同你提出来的辩护意见,我个人也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认定黄定远受贿150万元,双方实际上就是一个借款关系,但你也知道监委的案件比较特殊,要改动受贿金额我一个人说了不算,但是我会将我个人的意见和你提出的辩护意见都汇报给领导,最后领导来决定。”

不久后,检察官打来电话告诉我,采纳了我提出的无罪辩护的理由,依法认定这150万元不构成受贿。

家属和本人非常高兴,因为检察院只要采纳了我的意见,原来移送的受贿金额是350万,就会锐减成200万,那刑期将从十年以上,陡降为10年以下,这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展!

正如我一开篇所说的那般曲折,这个案件远没有到此结束,而是才开头。

本案在已经将其他事实起诉到法院的两个月后,检察院再次炒“回锅肉”,又重新将这150万受贿金额补充起诉到法院!而且还认为黄定远构成“索贿”(法律规定索贿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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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奈的检察官和法官,被掐灭的正义

当我追问到检察官时,他略带无奈地说:“张律师,我也没有办法,受贿150万我还是要起诉到法院,你们到法院去无罪辩护吧。”

其实,是个明眼人都知道,补充起诉的背后原因可能是——纪委向检察院施压,非要检察院追究这150万的金额为受贿。

    本案前后召开过三次庭审,共计6天,虽然黄定远及家属都一致认为我们在法庭上敢说话,专业水平也非常过硬,但法官还是在为难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书认定:对于被告人黄定远以借款为名向何力索要150万元款项的事实,在何力多次催要,且被告人黄定远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偿还,黄定远借款的对象与城投公司存在业务联系,利用其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出借人谋取利益,虽实际用途真实,但不符合大额借款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未出具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人黄定远既不归还借款,又无任何还款意思表示,在何力多次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索要还款时不予理睬,在此期间被告人黄定远的家庭存款30万元,并非无能力归还借款,被告人黄定远的行为系以借款为名,行索贿之实,应以受贿罪论处,故对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走到这一步,仿佛走进了黑暗的深渊,前方看不到一丝光亮。

但,黄定远和他的家属都无比的坚定,为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一审判决书下来的第一天就决定委托我继续代理二审程序。黄定远告诉我:“张主任,我知道你付出了很多心血,你在庭上为我据理力争、为我跟法官较真的时候我非常感动,我知道我们的辩护理由完全是站得住脚的,我相信法律,我相信司法会给我公正的处理。请您继续为我辩护二审程序。”

于是,我选择再次接受重托,负重前行,为黄定远继续坚定地做无罪辩护。

三、负重前行,坚持到底,把握最后一次机会

办案过程中,有一个插曲。

在二审期间,我再次询问黄定远的老婆:“你和黄定远的房子被查封一年多了,目前一审判决并没有把你这套房子列为犯罪所得,说明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你是继续无期限地等?还是主动出击,要求监察委尽快解除查封?”

黄定远的老婆说:“张主任,这套房子完全是我用我自己的合法收入买来的,我一直都认为很冤枉,凭什么无缘无故查封我的房子,一审判决之前我有顾虑,怕得罪他们。但现在我想通了,您之前也说得对,该硬刚的时候一定要硬刚!”

于是,由我起草了《关于黄定远案存在严重违法的申诉控告材料》,其中援引了《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证实购房款系合法所得、与本案无关,且监察委并未将该套房屋随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也未将房屋视为赃款赃物,依法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于是,黄定远的老婆向本级监察委、上一级监察委递交了这份《申诉控告材料》。次日,监察委的办案人员主动打来电话核实情况。不久后,该套房屋就顺利解除查封了。

事后,她重复着那句我曾告诉过她的话:“权利是争取来的!权利从来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回到本案中,我认为,二审程序一定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因为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极容易被法官连番无情拒绝:拒绝开庭审理、拒绝见面沟通、拒绝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任何合理申请。当然,最后的结局也是二审判决书的一句冷冰冰的回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为了抓住这最后、转瞬即逝的机会,我在二审程序中多份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等多份申请,希望引起法官的重视。另外,我还多次赶赴当地与二审法官见面沟通,希望当面陈述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

在第一次与法官沟通时,他告诉我他非常很忙,有什么在电话里说就行。但是我明确告诉他,这个案件问题非常大、非常冤,我要求见面沟通,要求当面听取我的意见。一来二往的,法官看到了我的坚持、执着,于是语气软了下来,松口让我到他的办公室,答应了与我见面沟通案情的要求。

很多时候,被拒绝是刑辩律师的常态,但是哪怕只有一点希望,也要为当事人奋斗到最后,这种精神才是一个律师能够成功扭转案件结果的前提条件。

通过与法官的见面沟通,我发现法官对我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时点头,甚至在无意间还嘟囔了几句:“你这位律师准备材料还挺认真,写的意见也挺专业的。”

我内心就暗自庆幸:“二审开庭应该有机会了!”

果然,我接到了书记员的通知电话:“张律师,黄定远受贿案决定开庭审理,您哪天时间有空,我们好安排庭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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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取到二审开庭,案件走到十字路口

案件走到十字路口,我和黄定远约定好,在法庭必须展现出我们的决心,必须寸土不让、毫厘必争。我在智豪律师事务所内担任主任一职,每一次我给全所的律师宣讲时都反复强调,作为辩护律师要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精神和态度。所以当我自己站上辩护席,我必须带好头、身先士卒。

我和黄定远强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强烈要求调取证明无罪的证据。我还记得,有一次,黄定远在发言时被法官无理打断,我当庭坚决地提出了抗议,休庭后还就此对审判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控告和反映。通过一系列的抗争,我想他们也渐渐明白了,我和黄定远的决心,不只是口头上说说而已。

另外,二审庭审中,虽然二审出庭检察员在庭上提出了新的意见,但我临场发挥,在原来的一审辩护意见中继续深化和拓展:

1、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符合大额借款所具备的基本特征,未出具借条,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辩护人认为这一理由从根本上不能成立。大额借款的特征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关系普通的双方来说,写借条、约定利息是常态,但对关系甚好的双方来说,口头约定即可。何力和黄定远是多年认识的朋友,并非陌生人,不写借条、不约定利息很正常。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可知,黄定远之前还向何力借款过50万元,向牛某某借款100万元,同样是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这说明黄定远向人借钱的一贯做法就是这样的,不能据此反推借款形式不完备就是贿赂,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

2、黄定远具有归还借款的意愿方面,何力在要钱时,黄定远从来没有逃避,直到被留置前一天,仍然在回复何力催要钱款的信息,仍然承诺“在协调、在想办法”,如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何认定其构成受贿。

3、本案亦不构成索贿的从重情节。司法实践中,认定“索贿”可以参照以下三个标准:(1)是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财物要求。(2)是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了一定方式,给请托人施加压力。这种施加压力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语言或行动上的暗示,实践中的表现各式各样,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该履行的职责,故意不履行或找理由拖延;在请托人面前反复抱怨“经济压力大”“要购房”,反复给请托人打电话要求“借款”等。(3)是请托人从内心深处不愿意给予财物,其内心是不情愿的。本案中,何力一直认为这笔钱是他借给黄定远的,一直向黄定远追要钱款,如果黄定远向何力索贿,何力不可能多次催要,更不敢去催要。

开庭后,我再次将本案提交至集体讨论。在讨论当中,其中一位法院出来的资深律师,补充提到:“虽然黄定远的老婆在当时有30万的存款。但是,这些钱是他老婆的个人工资收入,黄定远不一定知道这些钱的存在。并且黄定远在庭审中反复说到,他老婆之前反对他购买基金产品,所以黄定远明显是“偷偷买的”,所以一审判决的有罪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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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是智豪律所的特色品牌优势,我们长年累月地坚持了十五年。我认为,一个优秀的辩护律师,绝不能只是单打独斗,而应该是依靠于团队、立足于团队,才有机会穷尽一切可能,找到拯救当事人的最佳路径。

在讨论之余,另一位老律师边向我展示了他才收获的成功案例,边说到:“我的这个案子和主任你介绍的这个案子具有很强的相似度,也是监委和检察院强行把一个错误的借款的民间纠纷认定成了受贿,法院最终认定无罪。我的这个判决,完全可以提供给你们用于参考。”

当法官收到我邮寄的书面辩护词后,法官告诉我,由于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上审委会讨论决定。此时,我也向法院的多位领导(审委会成员)写了情况反映材料,要求他们重视本案存在的问题,督促依法改判。

我一直信奉“决策权在哪里,辩护就到哪里”。有时候律师除开专业之外,还需要拿出勇气、拿出决心。

半年后,黄定远案二审公开宣判,二审判决书全盘采纳了我提出的无罪辩护的观点:对于一审法认定黄定远以借为名向何力索要 150万元款项的事,经查,黄定远及何力均陈述上述 150万元系借款,用于黄定远购买基金产品,且款项亦实际购了该基金产品,本案案发时,该基金产品未到期,不能提前赎回,故证实黄定远具有非法占有该150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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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完庭,黄定远的老婆非常高兴:“张主任,你太牛了,很多人说律师面对纪委时都不敢说话,幸好当初选择了你,不然我们早就失去希望了,早就坚持不下来了....”

就此,这个职务犯罪案件告一段落。两年的时间,我陪黄定远及家属共同走过了曲折但最终迈向公平正义的路,守护住了那颗正义的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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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