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超卓航科、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和蒋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4]25号),内容如下:“经审理,我们认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属初次违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相关被划转款项,并承诺承担未追回的款项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蒋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2024年10月12日,超卓航科、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和蒋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4]25号),内容如下:“经审理,我们认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属初次违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相关被划转款项,并承诺承担未追回的款项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蒋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