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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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行为有哪些?

筹资筹劳,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由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村“两委”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有的强行以资代劳,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


这些违纪行为损害了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侵蚀了党的群众基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准纠治,对此予以严肃查处。执法执纪中,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行为有哪些类型?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将违规向群众筹资筹劳等行为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要求党员、干部严守规矩,不可逾越党规党纪红线。实践中,此类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超过适用范围和筹资筹劳的对象开展筹资筹劳。根据相关规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此外,筹资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项目受益人口、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违反上述范围和对象筹资筹劳即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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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违反程序筹资筹劳。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实践中,有的党员、党组织没有履行村民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开展筹资筹劳,侵犯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三是超过标准筹措和违规使用资金、劳务。已出台的相关办法明确了筹资筹劳标准和使用规定。例如,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村委会将卡分发到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各项情况,农民按照卡上登记的标准出资出劳。同时,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如果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以及违规平调、挪用所筹资金和劳务,都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此次《条例》修订后,将违规筹资筹劳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强调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编辑:张利忠、赵晓艳
审核:孙雪梅
监制:侯爱文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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