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典型案例(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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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改装、违规充停等行为,并对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

01
拱墅区

违法对象:杭州唛歌餐饮娱乐武林路加盟店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20日,杭州唛歌餐饮娱乐武林路加盟店有限公司员工在其室内给电动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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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上城区

违法对象:杭州美金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9日,杭州美金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在一楼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并违规给电动车充电。杭州美金殿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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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西湖区

违法对象:杭州市西湖区潮洺汇足浴店

违法事实:2024年9月11日,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杭州市西湖区潮洺汇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给予杭州市西湖区潮洺汇足浴店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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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滨江区

违法对象:杭州诺丁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6日,杭州诺丁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洁阿姨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一层大堂充电,该单位未制止其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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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钱塘区

违法对象:杭州精工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7日,杭州精工液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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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西湖风景名胜区

违法对象:张某

违法事实:2024年8月13日10时10分,张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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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余杭区

违法对象:杭州隆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14日,杭州隆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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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萧山区

违法对象:杭州萧山杰佳贸易商行

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杭州萧山杰佳贸易商行员工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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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临平区

违法对象:杭州海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3日,杭州海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单位员工违规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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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临安区

违法对象:杭州升森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9日,杭州升森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场所内给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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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富阳区

违法对象:杭州富阳商记饭店

违法事实:2024年9月27日,杭州富阳商记饭店员工在单位首层的安全出口处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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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桐庐县

违法对象:桐庐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0日,桐庐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蓝色春江小区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情况较为普遍,该物业未对电动自行车停放进行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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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德市

违法对象: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

违法事实:2024年8月29日,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希沐千江月足浴馆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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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淳安县

违法对象:淳安千岛湖好有多商贸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9月10日,淳安千岛湖好有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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