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消息,记者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10月11日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公诉机关建议对余华英判决死刑。因案情重大,本案将择期宣判。
原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此次重审,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的数量从11人增至17人,与原审相比,罪责更加深重,重审判决结果,几乎没有悬念。
对此
网友表示:
余华英“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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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最严厉刑罚。原审已经判了余华英死刑,如今对她的指控中多了6名被拐儿童,但最高也不过仍是死刑。“都是死刑,重审是不是‘多此一举’”?部分人的疑问,值得一说。
从余华英的角度,拐卖11名还是17名儿童,罪孽都足够深重,结果大概率都是死刑,似乎没有区别。但拐卖11名还是17名儿童,数量不同,其罪孽的深重程度是有差别的。法律需要认定而不是忽略这种差别。
出于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痛恨,公众更多关注的,是余华英被判处怎样的刑罚、是不是死刑。的确,对罪犯判处刑罚,是刑事评价的关键一环,很重要。但其并非国家追诉犯罪的全部。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不仅包括对罪犯的最终处刑,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
余华英拐卖了17人,如果只对拐卖11人做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对她的刑事评价就是不完整的。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将本案发回重审,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
从被害人视角审视本案,更能发现重审的价值。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被拐卖,往往意味着灭顶之灾,现实中,因此家破人亡的并不鲜见。人贩子被抓到,属于被害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即将实现,这令人欣慰,也令人期待。
原审和重审,即便结果都是死刑,正义的实现范围也并不一样:因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死刑判决蕴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则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同样是死刑判决,“正义含量”并不一样。
也就是说,只有将案件发回重审,将余华英拐卖6名孩子的犯罪事实纳入法律评价,属于6名孩子及其亲属的正义才能实现,其被伤害的情感才能得到慰藉。相反,一旦满足于“已经是死刑”,对6名孩子被拐卖的事实失去痛感,不将其纳入法律评价,正义将有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余华英供述,1992年,其与情夫龚某良将二人的亲生儿子出卖并获得数千元报酬。自此之后,余华英开启了长达11年的拐卖儿童犯罪之路。2000年,余华英曾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抓,刑拘两个月后释放。2004年,她在云南再次作案时被抓,和丈夫隐瞒真实身份,以假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获减刑3年,于2009年执行期满获释。已被查实的余华英拐卖的17名儿童,分别来自12个家庭,也就是说,其中有5个家庭被拐走了2个孩子,甚至有的孩子被她拐走后中途遗弃。警方侦查到的这17名被拐卖儿童,没有一个是她主动供述的。
这种洞穿人伦的案情细节,更进一步地凸显了“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原审一审判决用最严厉的刑罚,对这种丑恶犯罪做了最严厉的否定。相信重审判决,也不会让公众等很久。让人贩子的每一项罪行都得到彻底清算。
掌上春城编辑整理
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纵览新闻、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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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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