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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1日,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一自行车骑行车队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男子带孩子骑行时,男孩摔车并倒向对向车道遭遇对向正常行驶车辆的碾压。事故造成骑行男孩死亡。事发时间为早六点多钟,涉事司机开车带着一名工友正常行驶且车速并不是很快。在碰撞发生之后,涉事司机立即停车,并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后从车辆的行车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到该司机所行驶的道路两侧都有人骑行;事发时该自行车骑行队占用大半机动车道,并且被撞小孩是因为被同行的自行车碰了一下才导致摔车,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并不具备躲避的条件和能力。
但由于相关机构说明该路段为未开放路段,涉事司机还是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这起交通事故引起了司机们的热议,于是涉事司机律师发布了最新动态进行了说明,内容如下。
观点
涉事司机姜永亮已经于上月26日取保候审,不过并不是真正的重获自由。
不过就动态内容来看,或许姜永亮司机可以获得符合大众认知的判决。该律师向容城县交通局等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涉事路段施工单位情况;如果这一路段是封闭路段或暂未开放,为何没有明显的阻拦装置,为何汽车可以正常驶入呢?
除此以外,最令网友们不解的是封闭路段既然不允许车辆驶入,车辆驶入后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那么非机动车就可以随意驶入封闭路段,并且引发交通事故后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其描述内容中还提到“5.16骑行文化节”和“8.11事发日骑行活动的相关审批信息。”不论这个骑行队有什么理由,“5.16骑行文化节”和事发日间隔的时间已经很长。并且如果该骑行队在封闭路段骑行过程活动没有申报且获批的话,其进入该路段骑行应当同样是不合规的,那么这就应该是两件事。
骑行队、姜永亮,因进入未开放路段行驶需要接受相应处罚
骑行队交通肇事
笔者认为这是两件不相关的事情。
一定要找出关联的话,那也只是两方都违规进入未开放路段,在同一个基础之上的交通肇事是另一码事。并且据该律师称,该路段已经具备通车条件,虽然没有正式移交,但是已经处于开放使用状态;所以如果道路没有明显禁止通行的警示标识或装置,这个前提也并不成立。
谁肇事、谁担责,道路之上不应该有“强弱”之分。
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的结果很清晰,在没有单独设置的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非机动车应当靠后行驶。而画面中的骑行队明显占机动车道行驶,否则该男孩摔车之后也不会跌落到对向车道。且该骑行队不止有占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驾驶行为,当时该骑行队骑行速度很快,码表显示速度超过37km/h!而非机动车道的最高限速是15km/h,骑行队是严重超速的。
而涉事汽车的行驶速度是52km/h左右,这个速度应当是不超速的。
如果非城市道路没有中心线且没有限速标志,默认最高限速为40km/h;如果非城市道路有中心线且通向只有一条车道,默认最高限速则为70km/h,该路段显然不是城市道路,所以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并未超速。
综上所述,机动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速度合理;非机动车成群结队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因为骑行者自身的问题导致摔车,并且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这到底是机动车肇事还是非机动车肇事呢?笔者认为这是非机动车肇事,因其骑行时速、所用车道和追逐竞驶等行为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把公路上的机动车道当成自行车的赛车道,这种行为本就是对自身安全非常不负责任的。
所以不应该因为非机动车肇事到肇事人死亡就把责任推给机动车司机,否则以后有人“碰瓷”把自己碰死了,被“碰瓷”的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了。
于情于理应当都是说不通的,于法能否说通就要看最终结果了。
对于这些自行车骑行爱好者还有一个建议:
公路不是赛道,不是穿着那怪异的骑行服就能把公路当成赛场;没有人该包容你们的张扬和主观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自重一些吧,否则类似的交通事故还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