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钺锋、秦如培、陈晏、何文忠,被开除公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日消息,4名中管干部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严重职务违法被开除公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秦如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陈晏,中国电科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何文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李钺锋:长期投机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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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钺锋 资料图

李钺锋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台湾中坜人,2001年11月加入台盟,2017年12月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2024年3月官宣被查。‍‍

经查,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

违反组织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

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秦如培:弄虚作假,欺瞒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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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如培 资料图

秦如培出生于1962年10月,贵州江口人,曾任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省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等职,2024年4月官宣被查。‍

经查,秦如培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不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违规举债,瞒报债务,搞“七个有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弄虚作假,欺瞒上级;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不正确履行职责;

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秦如培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秦如培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晏:违规决策,滥权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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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晏 资料图

陈晏出生于1963年8月,江苏苏州人,曾任贵阳市市长、贵州省政协副主席等职,2024年3月官宣被查。‍

经查,陈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不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违规举债,大搞政绩工程,搞政治攀附,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辆;

违规干预、插手执纪执法活动;

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规划审批、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违规决策,滥权妄为,盲目引进推动项目,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陈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晏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何文忠:“靠军工吃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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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忠 资料图

何文忠出生于1970年8月,2023年5月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24年4月官宣被查。‍‍

经查,何文忠丧失理想信念,忘却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违规提拔任用干部;

廉洁底线失守,搞钱色交易;

私欲膨胀,“靠军工吃军工”,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何文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何文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