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味道鲜美,但因其内脏、血液等有剧毒,往往处理不当容易存在食用风险。然而无锡张某却在短短3天内,在泰兴5家饭店连续食用河豚,随后向监督部门举报,并到法院起诉,要求饭店“退一赔十”,最终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诉求。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晚,张某和朋友前往泰兴某饭店就餐,经饭店介绍河豚为该店特色菜,于是张某便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在河豚上菜时,张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
经朋友提醒,张某得知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吃完后便举报到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泰兴市监局)。泰兴市监局调查后确认了事实并对饭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罚款3000元。
之后,在3天时间里,张某和朋友在泰兴5家不同饭店吃饭,都点了菊黄河豚,而且无一例外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张某和解,其他4家饭店被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建工经营的通知》(农办鱼2016 53号),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加工环节作了严格要求,并且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的范围内。
法庭上,张某表示,被告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几家饭店则辩称,从张某3天内到5家饭店点河豚看,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所谓的“职业打假”,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尚未放开加工经营、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根据原告张某自述,上述行为系出于“专门奔着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确系知假买假。
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问题,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被告在内的经营者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对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依法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虽然其在点选菊黄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显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持鼓励和提倡态度。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法官提醒
据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介绍,目前张某在法院系统内,还有70多起涉及食品安全诉讼。这种“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8月21日,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进行规制。
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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