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人贩子余华英,每一笔罪恶都不能被放过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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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10月11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这是余华英第二次接受审判。

02余华英原审被判处死刑,此次重审中,其涉嫌拐卖儿童的数量从11人增至17人,罪责更加深重。

03由于此次重审,余华英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中多了6名被拐儿童,但最高刑罚仍为死刑。

04法律需要认定而不是忽略拐卖儿童数量的差别,将余华英拐卖6名孩子的犯罪事实纳入法律评价,才能实现6名孩子及其亲属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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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11人和17人,即便结果都是死刑,“正义含量”也有不同

图片资料图:余华英此前受审画面。图/新华社客户端视频截图

文 | 李曙明

据央视新闻消息,10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这是余华英第二次在这里接受审判。


之所以说是“第二次”,是因为在2023年7月,余华英已经站上过贵阳中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席,并于同年9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此案二审后,因公安机关又发现余华英其他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事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于是有了“第二次”。


原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此次重审,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的数量从11人增至17人,与原审相比,罪责更加深重,重审判决结果,几乎没有悬念。


死刑是最严厉刑罚。原审已经判了余华英死刑,如今对她的指控中多了6名被拐儿童,但最高也不过仍是死刑。“都是死刑,重审是不是‘多此一举’”?部分人的疑问,值得一说。


从余华英的角度,拐卖11名还是17名儿童,罪孽都足够深重,结果大概率都是死刑,似乎没有区别。但拐卖11名还是17名儿童,数量不同,其罪孽的深重程度是有差别的。法律需要认定而不是忽略这种差别。


出于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痛恨,公众更多关注的,是余华英被判处怎样的刑罚、是不是死刑。的确,对罪犯判处刑罚,是刑事评价的关键一环,很重要。但其并非国家追诉犯罪的全部。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不仅包括对罪犯的最终处刑,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


余华英拐卖了17人,如果只对拐卖11人做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对她的刑事评价就是不完整的。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将本案发回重审,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


从被害人视角审视本案,更能发现重审的价值。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被拐卖,往往意味着灭顶之灾,现实中,因此家破人亡的并不鲜见。人贩子被抓到,属于被害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即将实现,这令人欣慰,也令人期待。


原审和重审,即便结果都是死刑,正义的实现范围也并不一样:因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死刑判决蕴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则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同样是死刑判决,“正义含量”并不一样。


也就是说,只有将案件发回重审,将余华英拐卖6名孩子的犯罪事实纳入法律评价,属于6名孩子及其亲属的正义才能实现,其被伤害的情感才能得到慰藉。相反,一旦满足于“已经是死刑”,对6名孩子被拐卖的事实失去痛感,不将其纳入法律评价,正义将有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报道显示,余华英缺钱时,曾5000元把自己儿子卖了。这种洞穿人伦的案情细节,更进一步地凸显了“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的必要性。


拐卖人口犯罪被称为“古老的罪恶”,其本质是对人的物化。在本案中,原审一审判决用最严厉的刑罚,对这种丑恶犯罪做了最严厉的否定。相信重审判决,也不会让公众等很久。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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