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破获非法狩猎案 9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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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龙泉市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

目前

其中5名嫌疑人被移送起诉至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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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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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

龙泉市上垟派出所在线索排摸中发现

曾某某存在使用气枪非法狩猎的行为

随后

上垟派出所协同该市食药环知大队

对曾某某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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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用气枪打猎是非法行为,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落网后,曾某某懊悔不已。经讯问,曾某某承认在2023年底至2024年8月间多次在龙泉市宝溪乡等地使用气枪进行打猎,非法捕杀野生白鹇、黄麂等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通过细查

民警很快又锁定并抓获

廖某某、殷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

查获“三有”保护动物黄麂肉块若干

气枪子弹140发,钢珠96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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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曾某某、廖某某等9人在山林里使用气枪进行非法捕猎,曾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3只以及野生华南兔、野生黄麂等“三有”野生动物8只,严重破坏了龙泉生态环境,涉嫌非法狩猎。

目前

5名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4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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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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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醒


请广大市民爱护野生动物

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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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掌上龙泉

责任编辑:孙蓓蓓  编辑:施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