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4起煤矿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昌吉市某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安监员携带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从主运巷3#钻场巡检至1#钻场时发生报警,报警后未按照该矿《瓦斯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向调度室汇报,未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危险作业地点,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和一氧化碳都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一氧化碳中度以上中毒后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后遗症。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一氧化碳报警处置工作,让报警真正起到预警作用,保障井下人员的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在副斜井井口房附近16米内动火作业。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煤矿地面的井口房是井下供风的首要来源,一旦附近发生火灾,烟火将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同时,当井下发生瓦斯异常涌出,特别是瓦斯突出有时会造成风流逆转,瓦斯和煤粉会从井口冲出地面,如果井口房附近20米内有烟火或明火,就可能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火规定,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从业人员共有475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45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仅有5人,未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7人)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启示意义】我国长期实践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培训,依法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