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通报4起煤矿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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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4起煤矿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昌吉市某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7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安监员携带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从主运巷3#钻场巡检至1#钻场时发生报警,报警后未按照该矿《瓦斯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向调度室汇报,未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危险作业地点,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和一氧化碳都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一氧化碳中度以上中毒后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后遗症。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一氧化碳报警处置工作,让报警真正起到预警作用,保障井下人员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吉木萨尔县某煤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在副斜井井口房附近16米内动火作业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煤矿地面的井口房是井下供风的首要来源,一旦附近发生火灾,烟火将严重威胁井下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同时,当井下发生瓦斯异常涌出,特别是瓦斯突出有时会造成风流逆转,瓦斯和煤粉会从井口冲出地面,如果井口房附近20米内有烟火或明火,就可能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火规定,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呼图壁县某煤矿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从业人员共有475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45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仅有5人,未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7人)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我国长期实践证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培训,依法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四:昌吉市某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5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煤矿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煤矿未按规定对5名转岗工人进行转岗培训。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煤矿作出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煤矿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控制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