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站账号“猛士团”的负责人宏泽在互联网上公开抨击前公司、B站拥有463万粉丝的知名账号“大象放映室”的负责人,质疑其在社交平台中宣传自己为《激荡四十年》系列视频栏目主笔一事。10月9日,读特新闻记者联系上“猛士团”账号所有人宏泽,他表示,自己是“大象放映室”前员工,在他就职期间主笔了《激荡四十年》系列超过一半的文案内容。
柯蛙(左)与大象(右)发布自称主笔的视频截图
据企查查,B站账号“大象放映室”隶属北京蛙象文化有限公司,该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3日。宏泽介绍,2020年11月2日,他于公司成立前便已经加入团队,是公司的初代员工。2022年6月17日,他曾辞职离开过一段时间,并于2024年4月1日再度回来工作,5月底因“主笔事件”离开。
宏泽表示,他在任职期间担任文案主笔,主要工作是为“大象放映室”的视频撰稿,并负责《激荡四十年》系列的文案。据他统计,他主笔了《激荡四十年》系列已发布的26期节目中13期的文案内容,占比超过50%,另有已经写完但尚未发布的《2004》。但在职期间,“大象放映室”仅在《1998》和《2003》这两期结尾有他的署名。
双方就《激荡四十年》系列工作讨论截图
“在由我撰稿的《激荡四十年》系列中,柯蛙的角色更像是主编,而并非主笔。”宏泽透露,柯蛙会在他完稿后给出修改意见或者直接进行批改润色,并拥有对稿件的最终定稿权。
读特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栏目在B站播放量已经破亿,单个视频的播放量基本超过百万,也是“大象放映室”所有栏目中点击量最高的“王牌”。
“主笔之争”始于今年5月24日。柯蛙在新打造的B站账号“蛙厂FrogField”的首个视频中,被介绍为《激荡四十年》系列的主笔。宏泽介绍,在看到视频后他第一时间找到柯蛙,希望可以修改视频中涉及主笔部分的介绍或者下架该视频。同日深夜,未等到答复的宏泽在B站个人账号“猛士团”上发表《关于大象放映室“激荡四十年”系列节目的澄清声明》,声明中强调:其目前在大象放映室担任文案(也是“猛士团”账号所有者),也是大象放映室《激荡四十年》系列某些阶段的内容主笔。
“之所以出来发声,是因为我对‘激荡系列’付出了很多心血,怀有相当的感情,我不希望自己在其中的努力被抹杀。”宏泽说。
宏泽被辞退通知
宏泽透露,5月28日,他在双方多次面谈无果后被辞退。此后,柯蛙以员工关怀的名义给宏泽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2003年的中国发生了什么》结尾署名截图
日前,“主笔之争”再起波澜。
9月30日,“大象放映室”在时隔近7个月后更新了“激荡系列”的最新一期《2003年的中国发生了什么》。当晚,宏泽在个人账号发视频二度抨击柯蛙不道歉处理问题,却拿着他的文案更新视频的行为。
宏泽提交文案《激荡2003》和《激荡2004》截图
柯蛙公开回应:
我认为我配得上主笔的称号
10月9日,记者通过企查查公开显示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和短信多次试图联系北京蛙象文化有限公司,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任何答复。当天深夜,柯蛙首次公开在“大象放映室”的B站账号回应此事。
声明截图
在这篇澄清长文中,柯蛙就主笔事件承认宏泽撰写《激荡四十年》初稿的文案总数共计12期,但因他本人和其他员工在宏泽文案提交后有过不同程度的修改,故认定宏泽不是“主笔”。柯蛙还表示,他负责了系列全部视频70%以上的稿件修改审核和所有文案的编辑和后期审片,因此他认为自己配得上“主笔”的称号。
柯蛙在声明中晒出的修改证据
关于为何辞退宏泽,柯蛙解释,因宏泽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对公司的品牌商誉已造成了严重破坏,公司认为他已单方面违反劳动协议。
针对以上回复,宏泽第一时间在个人微信公众号“猛士团”发文《百万粉博主大象放映室欺骗公众,特此驳斥澄清》予以回应。宏泽公开表示柯蛙此次的回复避重就轻,并呼吁柯蛙将《激荡四十年》的原文和修改版本的全部放出。
同时,宏泽在该文中表示,自己始终想要追求的公道,仅是针对5月24日视频中柯蛙介绍自己为“主笔”的不实言论,从未抹去柯蛙本人以及其他同事对《激荡四十年》的辛勤付出。宏泽向记者表示,下一步,他将对此事追究到底。
广东信琅律师事务所国际与新业态法律部主任、执业律师肖小月在接受读特新闻记者专访时,针对近期《激荡四十年》系列视频文案撰写及署名权争议事件,深入剖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署名权问题,以及员工在职期间作品署名权与知识产权归属的划分,同时就大象工作室辞退员工的行为合法性进行了专业解读。
肖小月律师强调,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署名权作为创作者的基本权利,不仅承载着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认可,更是对其个人声誉的坚实保护。宏泽作为大象公司前员工,若其确为文案的主要撰写者,那么他有权要求在作品及相关宣传中署名,并坚决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任何侵犯。若存在他人(如柯蛙)未经宏泽明确同意,擅自在其撰写的作品或宣传中署上自己名字的情况,这种行为无疑是对宏泽署名权的严重侵犯。
在探讨前期稿件由A撰写、B进行修改的复杂情况下,肖小月律师指出,署名权和主笔问题的判断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A和B之间已签订了合同或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并明确规定了署名权和主笔的相关权益,那么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这些约定。然而,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据每个作者对作品的独创性贡献、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做出公正裁决。同时,肖小月律师还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尊重并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对于后续仅涉及字体、格式、订正错别字等无实质性、独创性贡献的调整,这些修改并不足以改变原作者的署名权和原创贡献。
针对大象工作室辞退宏泽的行为,肖小月表示,作为“大象放映室”的雇员,宏泽与北京蛙象文化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辞退行为的合法性。若宏泽的辞退未遵循法定程序或缺乏充分合理的依据,那么这将构成违法辞退。在此情况下,宏泽完全有权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事件不仅深刻考验着双方的道德底线和法律意识,更提醒着广大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应时刻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肖小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