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鬼物语》匿名评论《阴阳师》“太肝了”?被索赔500万

图片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许燕玲 梁珺怡  游戏运营公司以匿名发布对比评论文章的形式对竞争游戏产品进行虚假陈述贬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用比较广告构成商业诋毁的案件。

游戏遭片面对比“诟病”

阴阳师》运营商索赔500万元

《阴阳师》与《百鬼物语》均为以日本平安时代为背景的日式和风手游产品,属于竞争产品。某易公司系《阴阳师》的运营商,并经授权享有涉案游戏及游戏内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人物角色、场景、页面、音乐、技能等)的著作财产权。

某联公司系《百鬼物语》的开发商,与某旗公司共同运营该款游戏,某游公司在其运营的某游网提供该款游戏的下载及收费、推广、审核、分成等服务。

某易公司主张《百鬼物语》中共有252张技能图标与《阴阳师》中的86幅美术作品相同或相似,三被告侵犯了其对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同时,《百鬼物语》内有9个角色形象与《阴阳师》的知名形象高度相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款游戏存在特定关联。

另外,某旗公司在某游网匿名发布两篇文章片面对比了涉案两款手游,称《百鬼物语》“主打的玩法就是放置,就是挂机,就是休闲养肝,可以说是懒人玩家的必备良品”,并使用“太肝了”“诟病”“卡池有毒”等词语评价《阴阳师》,该行为属于商业诋毁,据此某易公司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刊登澄清说明,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50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游公司、某旗公司在各自网站首页,某联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某旗公司赔偿某易公司100万元,某联公司对其中的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某游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百鬼物语》技能图标多处侵权

角色形象与《阴阳师》较为相似

法官介绍,某易公司对《阴阳师》中的86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某易公司的授权或许可,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通过某游网浏览、获取涉案美术作品,共同侵犯了某易公司对涉案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阴阳师》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阴阳师》手游中的主角晴明、络新妇式神、轮入道御魂等形象整体上具有一定影响,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百鬼物语》中的相应角色形象与《阴阳师》中上述形象较为相似,已导致部分游戏玩家认为二者具有一定关联,三被告的行为属于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某旗公司作为《百鬼物语》的运营主体,与某易公司在游戏行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符合成立商业诋毁的前提条件。

某旗公司抗辩“肝”是一个中性词,“太肝、头发掉完了、卡池有毒”等词汇大量出现在《阴阳师》游戏微博、评论区及论坛中。

“太肝、卡池有毒、爆率低”是《阴阳师》游戏公认的、既有的、早已形成的特点和社会评价,涉案文章系基于多数玩家评论、权威媒体报道等客观事实的总结和提炼,并非虚假信息。

法院认为,商业诋毁行为之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其言论对竞争对手较为不公,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作出判断,扭曲市场竞争机制。

一般来说,虚假陈述贬损竞争对手商誉往往容易构成商业诋毁,然而,即便表面上看符合客观事实的评论,如果系在歪曲篡改、片面解读后作出,产生误导消费者的结果,仍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匿名发布涉案文章易误导对消费者

应当全面客观地对比涉案两款游戏

某旗公司的涉案言论是否属于商业诋毁?法官认为,应当从严把握“比较广告”中言论的客观公正性。涉案文章由某旗公司发布,系对《阴阳师》《百鬼物语》两款游戏某些特点的一种对比,可以起到推销《百鬼物语》游戏的作用,实际上属于一种“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一般都会于对比者有利,为避免被对比者被他人不公正评价而遭受无妄之灾,因此有必要对“比较广告”的客观公正性从严把握。

法官表示,涉案文章针对《阴阳师》提到的都是相对带有贬义的词语,如“诟病”“有毒”等,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相关贬义词语必将损害《阴阳师》在玩家心中的形象,给某易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

而针对《百鬼物语》用的词语则是相对褒义的,如“良品”,有利于某旗公司商业形象的维护和建立,两相比较,涉案文章在一定程度上会为某易公司带来不公正的评价,进而损害其竞争优势。

“肝”是一个中性词,“太肝了”属于带有一定调侃、戏谑性质的语气词,本身不存在明显贬低《阴阳师》的含义。尽管某旗公司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对《阴阳师》进行无中生有的评价。

法官认为,无论是从游戏平台上的评分还是评论数来说,《阴阳师》相比《百鬼物语》都具有极大的优势,即便《阴阳师》确实有点“肝”,《百鬼物语》休闲养肝,某旗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肝”是两款游戏吸引玩家的关键所在,其他因素对玩家的影响相较“肝”居于次要地位。

因此,只能说“肝”可以用作客观评价两款游戏的其中一个方面,但如果以偏概全显然会有失公允。而某旗公司使用“太肝了”和“休闲养肝”分别评价《阴阳师》和《百鬼物语》,此种“以己之长攻敌之短”的片面评价方式让部分玩家误以为《百鬼物语》在整体上是比《阴阳师》更有趣、更有吸引力的游戏,将蒙蔽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表示,如果玩家一开始就清楚、知悉涉案文章由《百鬼物语》游戏的运营者某旗公司所发布,考虑到《百鬼物语》与《阴阳师》游戏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以及某旗公司在宣传时必然带有“王婆卖瓜”式的夸张手法,玩家对涉案文章的信赖程度自然就会降低,所造成的误导和对某易公司商誉的贬损也会相应减少,甚至在涉案文章有一定根据事实的情况下,即便个别措辞稍有不当或者不精确,也可能属于法律所包容的范围。

相反,涉案文章系某旗公司在某游网匿名发布,不明所以的玩家可能误以为文章中的评价系其他玩家根据切身体验作出,必定会增加涉案文章的误导程度,此种发布方式更加具有不正当性。

某旗公司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属于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商业诋毁行为不同于游戏运营行为,因某易公司未举证证明某联公司和某游公司参与了商业诋毁行为,故对某易公司关于某联公司和某游公司需对某旗公司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旗公司需对全部侵权事实承担赔偿责任;某联公司未实施商业诋毁行为,需对其他侵权事实与某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游公司亦未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且仅为《百鬼物语》的传播平台之一,故仅在某旗公司、某联公司的部分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