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30000元!鹤壁曝光一批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日前,
鹤壁交通执法
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活动案例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交通运输局对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鹤壁市淇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韩某某
事由:接12328服务监督电话反映,韩某某驾驶的淇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车号豫FT****巡游出租车,从107国道龙凤缘载客1人至太行大道与永达路交叉口,未打表收取乘客费用7元,经调查核实,韩某某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投诉单》《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淇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牌号豫FT****驾驶员韩某某违反了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切实规范全市出租车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群众安全顺畅出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例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淇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事由:2024年09月05日,执法人员在北阳公路超限检测站实施行政检查,对王某顺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JA***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车号牌豫JA***9,从淇县庙口装载石子运往濮阳,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驾驶员无法现场出示豫JA***9的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车辆豫JA***9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车辆照片、法人身份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挂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濮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件评析】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参加货物运输行为是屡禁不止的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现象,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行为不仅影响运输秩序,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造成较差的社会影响,在此呼吁广大运输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非法营运典型案例


孔某某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07月24日07时54分,淇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淇县长途汽车站附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GR***K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孔某某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卫辉市牧野小区前往淇县长途汽车站,订单显示收费64.06元,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核实,孔某某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孔某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到位。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案例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交通运输局对陈某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浚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陈某喜
事由:2024年9月15日,浚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浚县小河镇辖区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陈某喜驾驶豫F3***6宝骏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出行软件从鹤壁东站到浚县小河镇张贾店村接送乘客。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某喜所驾驶的豫F3***6宝骏牌小型轿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影视资料4.证人证言5.网约车交易订单6.当事人有关证件复印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陈某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当事人陈某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车逐步兴起,通过打车软件预约乘车为人民群众出行带来极大便利,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一是人身安全难保障,很多驾驶员未接受专业安全驾驶培训,极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导致人员受到伤害;二是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很多无证网约车车辆保险保障不全,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很难得到足够赔偿,合法权益无从保障;三是严重扰乱出租市场正常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无证网约车本身就是非法经营,处于行业监管之外,一旦产生纠纷行业监管部门难以通过监管平台追查,扰乱正常社会市场秩序;四是无证网约车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无证网约车由于脱离正常监管范围,极易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导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极大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积极查处打击,营造安全有序规范的营运市场。

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地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案


河南省鹤壁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地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
事由:2024年09月03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在2024年8月27日,通过平台为蒋某某业务派单,蒋某某驾驶豫FD5***9小型轿车从乐享便利店接乘客到鹤壁火车东站进站口,从事网约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经调查,派发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地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自“打非治违”活动开展以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开展错峰执法、跨区域执法等多种形式,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加强推进鹤壁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合规化进程,督促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市场营运秩序,为市民平安出行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