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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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有哪些?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保障群众利益的纪律网。实践中,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有哪些?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列举了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违纪行为四种表现形式,并在兜底性条款中增加了慢作为、假作为两种情形。

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本项是党员慢作为违纪行为的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办事效率低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议不决,让群众常跑冤枉路;有的作风松垮,办事拖拉,推一下动一下;有的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一拖再拖,耽误群众生产生活。


比如,某地财政局领导干部不按部署及时分发上级拨付的补贴资金,致使巨额资金长期闲置,严重损害乡镇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本项是党员不作为违纪行为的规定。消极应付是指对群众提出的符合政策、关乎切身利益的愿望视而不见,敷衍了事;推诿扯皮是指人员、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互相“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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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本项是党员乱作为违纪行为的规定。此类问题反映出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实质上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的表现。


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本项是党员假作为违纪行为的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文过饰非,有的逃避群众监督,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五是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本项是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兜底条款。慢作为,是指履职中效率低下、甘于“躺平”,遇事消极怠工,贻误群众办事时机等情形。假作为,是指敷衍塞责,做表面文章等行为表现,如对待上级部署轮流圈阅、层层转发,虚张声势不干活;工作不重实效重包装,搞材料政绩,甚至编造假业绩,搞虚假繁荣等。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背离党的宗旨、无视党章“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要求,依照《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如果党员干部的上述行为同时触犯法律,并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可以适用较重处分条款,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张利忠、查   干
审核:岳   楠
监制:侯爱文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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