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多年前老百姓原来这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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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的状纸长什么样?当时的“法官”如何断案?一起透过泛黄的龙泉司法档案卷宗,了解晚清民国时期百姓真实的司法活动。


龙泉地处浙江省西南山区,位于浙闽赣边境。由于僻居深山,民国及抗战时期的战乱并未波及影响这里,龙泉司法档案因此得以完整保存下来。

龙泉司法档案以民刑诉讼案件的卷宗为主,现存17333卷88万余页,记载时间上自咸丰元年(1851年),下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内容包括状纸、供词、言词辩论、判决等诉讼文书,各级司法机构之间来往的行政公文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等调查记录。2015年,龙泉司法档案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从“青天大老爷”到“地方法院”

从档案中可观察到,晚清打官司分为提出告状、批阅准驳、饬差传提、差役回禀、升堂问案、具结完案六个环节,可见当时的主要诉讼程序和现在是大同小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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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政府司法部颁状纸>
而在各类诉讼文书中,数量最多的当数各个时期的状纸,比如晚清的“呈式”、1912-1913年曾短暂使用的浙江省提法司颁定的状纸、1913年之后浙江省统一使用的北京政府司法部颁状纸、1927年底开始国民政府司法部统一颁行的状纸以及地方法院自印的状纸等,有诉状、辩诉状、上诉状、和解状、委任状、限状、领状、保状、结状、交状等,适用于不同诉讼类型和诉讼活动,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细看这些状纸会发现一些有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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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民国元年八月廿七日徐金普民事状(提法司颁定状纸)>
晚清时期的状纸中,“号泣青天大老爷明鉴”之类的用语还相当普遍,之后逐渐被“伏乞知事暨承审官俯赐”或“请求县政府恩准/赐准”等用语取代,到了民国后期,状纸的结尾较为统一地使用“请求察核”“谨呈/诉龙泉地方法院公鉴”这样的语句。
这反映出民国时期民众对于诉讼以及执法机关的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与官方的关系不仅停留于传统社会中官方对于民众的主动“照顾”和被动接受上,普通民众同样产生了争取自身权利的意识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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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统一颁行的状纸>
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清代状面中的抱告、官代书等取消,状纸的格式也进一步规范。这份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统一颁行的司法状纸状面所有图像、文字皆为蓝色,左下角还标注了“此状纸定价银叁角”,状纸正文需固定填写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信息。
从状纸的变化可以看出,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司法从传统向近代转轨变革,百姓打官司的方式发生巨变。

民国时期的“证据”

从晚清到民国,辅助人们打官司的专业人员也有了诸多变化,律师、履勘员、技术专家等开始出现在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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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民国二十三年曾邦能等盗窃案曾邦有等绘呈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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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叶宗茂和朱文彩杉木纠纷案勘图>
民国初期,在山场、田土、相邻纠纷中,当事人上呈山田、房屋图说,司法机构派员勘验现场,形成的勘图和查勘报告在诉讼中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这些手绘手写的勘图中,每幢房屋、每条道路都被绘制得一清二楚,信息详实、图画精美,更有三维立体视角,一目了然。
据了解,龙泉司法档案中包含这样手绘手写勘图的案件共有600余个,部分案件甚至有多张勘图,既有原告、被告提供的,也有官方派员绘制的。
再后来,地方司法机构逐渐在涉及专业技术的案件中引入“专家技术鉴定”,借助专家力量发现事实,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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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九四四年浙江省交通管理处鉴定书>
1944年,当时的浙江省交通管理处出具的一份鉴定书显示,在一起“高山石盐车覆车案”侦办过程中,龙泉地方法院函请浙江大学工学院和浙江省交通管理处,选派专业人员对汽车载重过量之危险出具鉴定。浙江省交通管理处和国立浙江大学龙泉分校工学院教授朱重光、王祖蕴、陆祥伯均给出专业的鉴定书。
勘图、查勘报告和鉴定书等证据材料的规范化、精细化,是当时司法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且直观的表现。

法院的单独设立

民国二年(1913年)三月,原告李先荣向龙泉县知事公署控告李䃪生殴伤其母李吴氏,并与乡警陈福田将李䃪生送案。
龙泉县知事准理此案,随带检验吏亲往查验,经几次庭审查明,凶犯李䃪生因去岁五月间青黄不接,至李先荣家勒米未遂结怨,屡向李先荣寻衅。民国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早,李䃪生持斧赴山砍柴路过李先荣家,又欲向李先荣家勒米,扣门无人应答,便疑李先荣故意拒见,遂用斧抄毁房屋,李吴氏前去阻止,被李䃪生用斧头砍伤,医治无效,于同年三月一日殒命。应照新刑律第三百十三条伤害人致死者,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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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民国二年三月五日龙泉县知事朱光奎为相验李吴氏事验尸图格>
龙泉县初判后,又呈请浙江高等检察厅察核,并由浙江高等检察厅函请浙江高等审判厅覆判。
据民国三年(1914年)四月二十七日,浙江高等检察厅第五五一号训令可知,浙江高等审判厅覆判李䃪生无期徒刑。
李䃪生命案拉开基层司法制度改革的序幕,档案资料显示:民国二年(1913年)五月九日县知事朱光奎在做判决后,仍是与金蕴岳以“执法长”“执法员”的名义联合上呈。民国三年(1914年)二月九日,两人呈给浙江省高等审判厅的事报中的落款则变为“帮审员”。
同年(1914年)4月,各地审检所制度废止,全面实施县知事兼理司法等制度。县长仍被授予处理地方的全权与全责,传统知县的刑民职责仍在延续。
1929年11月,龙泉县法院的成立改变了龙泉县原本由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历史,确立了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刑事诉讼审、检分离制度,实现了清末新政审判机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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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婺州旅龙商人因会馆被占为法院机关事呈浙江高等法院院长书>
然而,清末民初社会动荡,现代诉讼制度在基层的发展举步维艰。据龙泉司法档案显示,1929年10月,受命出任龙泉法院首任院长的高维濬,因租用婺州会馆作为办公场地,而遭婺州旅龙商人告发至浙江高等法院。最终,龙泉法院获会馆部分董事同意,以借用名义继续在婺州会馆办公,数月后龙泉法院迁往孔庙明伦堂。
该案件只是新旧交替时代中的一个小插曲,却反映出执法者和民众对于民权、法治等法律概念的认识,同时也折射出法律近代化进程中官民法商之间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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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市中级法院、浙江天平

责任编辑:孙蓓蓓  编辑:施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