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吧”VS“懂球帝”:商标权强制执行风云背后的法律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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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谢瑞强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高级技术经纪人
     蔡 果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分所负责人
     周 棒  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 | 布鲁斯



背景信息


2024年是国际体坛精彩赛事不断的奥运年,国内体育迷也纷纷通过电视、网络、手机互联网等传播媒介欣赏自己喜爱的体育项目。就在NBA激战正酣、欧洲杯好戏连台的同时,一场不同寻常的核心知识产权争夺战却在阿里法拍平台和各大应用商店中悄然展开。此次案例的主角是国内球迷常用的两款体育资讯APP背后的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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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球帝”商标布局


作为“懂球帝”的运营公司,足球垂直领域新媒体公司——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格科技”)从2014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商标(但并未申请注册 “懂球帝”纯中文文字商标)。此外,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5月16日,多格科技还申请注册了众多类似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懂球弟”、“懂球妹”、“懂球号”、“懂球姐”、“懂球霸”、“懂球兄弟”、“董求帝”、“董球蒂”等。2024年5月6日,多格科技在已注册的9、35、38、41、42、45类“懂球帝”中文图形组合商标的基础上,在同类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现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过这些商标注册活动,多格科技不仅巩固了其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还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位置。



2024年4月26日,多格科技公司发布新闻,宣布将对“懂球帝”进行改名和品牌升级。


同日,多格科技公司的40个与“懂球帝”及图形相关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懂球帝”商标)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信息显示,该批商标已于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冻结。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估日为2023年8月30日的评估报告[参见:中铭评报字(2023)第0061号],“懂球帝”系列商标的评估价值竟只有人民币21,893元,这便引发了众多公司对这些商标的激烈争夺。被拍卖的商标详细信息见表1。


表1 “懂球帝”商标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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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所示,2024年4月26日上午10点,拍卖正式开始。买家F5804经过多轮出价,以人民币20,660,426元的高价占据竞拍优势,但随后遭到买家U6634的猛烈反击。最终,U6634在4月27日上午以人民币20,918,426元的价格赢得了这场商标拍卖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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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懂球帝”商标拍卖情况


出人意料的是,成功竞拍者U6634的真实身份竟是“懂球帝”的直接竞争对手——“直播吧”的运营公司,厦门傲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傲播网络”)。


天星资本强制执行


追溯这次商标拍卖事件的根源,发起人为“懂球帝”投资方之一——北京天星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星资本) [参见:(2023)京01执293号]


2016年,“懂球帝”推进C轮融资,天星资本以3000万元融资入股,与苏宁体育、红杉资本等机构一同成为“懂球帝”的股东。然而,随后天星资本管理的基金产品逐渐暴露出退出困难的问题,众多投资人选择向天星资本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2022年,天星资本被申请破产审查。截至2023年9月底,天星资本面临的诉讼案件已达百余起,其中十几起为未结的强制执行案件。


于是天星资本对多家已投公司提出退出要求,其中就包括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将3000万投资款转为债务。尽管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已归还部分款项,但天星资本不断提出新要求,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天星资本选择与之对簿公堂。


2022年6月28日,天星资本仲裁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对价值33,105,069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其中包括“懂球帝”商标 ,之后便发起对“懂球帝”系列商标的强制执行,最终走到商标拍卖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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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天星资本强制执行过程


新老“懂球帝”


2024年6月20日夜,欧洲杯开打第5天,又一款名为“懂球帝”的体育资讯App在各大平台上线(为方便区分,以下简称“新懂”)。平台信息显示,“新懂”的开发者公司名为“厦门百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Baima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其开发的另一款App,正是“直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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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弟站”、“老懂”、“新懂”


“新懂”实际上是“直播吧”利用此前拍得的“懂球帝”,重新包装打造的体育资讯App。早在2024年4月30日,一家名为“厦门懂球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已注册成立,其实际控制人正是“直播吧”创始人林玉峰。而多格科技的“懂球帝”(以下称为“老懂”)在失去商标后也有自己的应对策略:他们将之前的“懂球帝(极速版)”改名升级,使用2014年申请注册的类似商标“懂球弟”,并对“老懂”做了全方位复制(以下称为“弟站”)。此外,2024年5月16日,多格科技再次对“懂球弟”商标在不同类型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据今年5月部分用户测试,在一些平台上搜索“懂球帝”,显示的还是“老懂”和“弟站”,需要通过“直播吧”的开发者信息才能找到“新懂”,但在部分手机中,检索“懂球帝”即可同时出现“老懂”、“新懂”和“弟站”。



核心问题及法律分析


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权的强制执行、冻结、法拍,转让等法律流程盘活商标资源的重要方式。围绕“懂球帝”商标的争夺战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拍卖程序和商业策略,还对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和品牌价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傲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天星资本的强制执行案件,使得这一进程更加扑朔迷离。在这一背景下,针对商标拍卖、商标抢注、APP套壳等方面的问题,具有进一步探讨和分析的价值与法律意义。


问题一:在企业存续的前提下,其核心商标能否被拍卖给竞争对手?


法律分析


本案中,多格科技的“懂球帝”商标因强制拍卖,被其竞争对手“直播吧”买走。若核心商标被无竞争关系的企业拍走,或许对其企业的市场定位及其规划影响尚能控制。但若被直接竞争对手拍走,就会对企业的商业布局以及发展产生众多颠覆性影响,若企业名称本身还和核心商标相同,则更会产生后续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潜在纠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谁拍得这些商标,一般都会以“使用”为目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竞争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普通的有形资产不同,其转让可能会对原商标持有企业的商誉、字号等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37条规定: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且其第65条规定了对于恶意串通行为的赔偿责任。


同时,《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与第8条对于拍卖“恶意串通行为”做出了进一步地列举解释。然而,《拍卖法》以及《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均未将“行业竞争者参与拍卖核心商标权的行为”明确定义为恶意串通行为,也未有其他限制或禁止行业竞争者参与商标拍卖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31条规定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可撤销情形,但仍未明确将行业竞争者参与商标拍卖的行为,认定为可撤销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综上所述,在企业存续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并未限制或禁止其行业竞争对手参与其商标的司法拍卖或拍得商标。然而,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不同于有形资产可以单纯地与被拍卖人分离从而完全置于买受人之下,其与一个企业的字号、商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将一个企业的商标强制拍卖给其竞争对手时,会对市场及消费产生以下影响:


(1)品牌混淆:消费者可能会对两个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导致市场混乱。在本案中,若非细心的网友发现,少有人能够区分“新懂”和“老懂”属于不同的运营商。


(2)市场竞争:竞争对手获得商标后,可能会利用这一优势进行市场打压,削弱原商标持有者的市场份额。本案中,直播吧运营公司直接利用拍得的商标进行套壳,创立“新懂”APP,这必然对“老懂”的市场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3)品牌价值减损:原商标持有者的品牌价值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如果新持有者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恶意宣传。


(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虽然商标权被行业竞争者拍走,但原商标持有者仍享有其商誉与字号及有一定差别梯度的类似商标。若商标名称与原商标持有者的字号相同,当买受人使用其商标时,则可能会对原商标持有者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


问题二:对核心商标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应当采取特别限制?


法律分析


基于问题一的风险,对核心商标权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任意引入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品牌混淆、市场竞争的时序、重要市场品牌价值的无端减损以及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等不利影响。


虽然,我国法律对此行为并未明确限制,但由于司法拍卖的商标权强制执行过程中,商标权人和拍卖人并未进行有效磋商和完善的在先权利处置,从而可能造成诸多不利后果及潜在的消费者权益损害。因此仍建议司法机关应当在核心商标权的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并对流程进行一定区别性约束,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重点审查竞拍者的资质:对竞拍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可能产生的商号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进行查证或质询。


(2)商标权人有权在程序中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在商标权人有意恢复在先执行流程时,及时中止商标权强制执行程序。


(3)对核心商标权的拍卖流程应采取更谨慎的告知程序,充分保证商标权人的知情权和答辩权。


问题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需要一并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商标法》第42条规定了商标转让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并规定了商标完成转让手续的时间,即转让公告之日。然而,本案与一般的商标转让不同,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自愿与“直播吧”签订协议而转让“懂球帝”商标,其是因被强制执行而被迫转让自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参见:(2001)民三函字第3号]的观点,关于法院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应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


由该批复可知,对于拍卖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应当对被执行当事人所有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实行一并拍卖。因此,“懂球帝”没有被拍卖的商标与已被拍卖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理论上应当进行转让,以避免市场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商标布局过程中,会分梯度的对核心商标进行有差别的防御性申请保护,比如此次懂球帝商标强制执行拍卖的40个懂球帝及图形商标外,懂球帝还申请“懂球弟”、“懂球妹”等有一定差别梯度的商标,如果商标转让是通过市场化的谈判过程实现,则可能实现打包转移。但法拍强制执行过程中就很难对所有相似商标进行确认,这也是司法机构进行商标权强制执行拍卖中应当谨慎处置的重要问题。


问题四:如何控制近似APP同时存在于应用商店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中,“直播吧”使用拍卖获得的“懂球帝”商标,包装打造的足球资讯App“新懂”,外观上虽为“懂球帝”,但仍存在内置“直播吧”的数据与信息。


虽然多格科技失去了“懂球帝”商标,但其仍享有因对“懂球帝”的长期经营而产生的商誉以及字号。“新懂”对于“老懂”的商誉、字号而言,的确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也会涉及到“商誉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在App Store等应用市场程序中,应用程序的名称是一个重要的标识符,各平台对应用名称有严格的规定。应用程序之间不能有完全相同的名称,且对于相似名称也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因此,对于“老懂”、“新懂”、“弟站”同时存在于的现象,是不被应用市场管理者认可的。



结  语


在这场围绕“懂球帝”商标的纷争中,不仅见证了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更窥见了商标拍卖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复杂与挑战。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傲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夺、天星资本的强制执行案件,以及“新懂”与“老懂”之间的市场角逐,宛如一场商业战场上的风云变幻,令人深思。


核心商标,已经渗入现代商业主体的灵魂,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其拍卖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尽管现行法律未明确限制行业竞争者参与商标拍卖,但法院应当对拍卖过程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平与透明。


综上所述,商标拍卖作为一种盘活商标资源的方式,既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也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和市场秩序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管,保护商标权和商誉,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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