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络拍卖“拍而不得”,平台经营者要负责吗?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吴文俊 林倩)网络拍卖交易中若发生纠纷,平台经营者有什么义务和责任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竞拍者要求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平台服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3月,甲银行在某网拍平台资产竞价平台上发布《竞买公告》,公开挂拍一处工业房产。同年4月,乙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并支付保证金及某网拍平台软件服务费2万余元,也向甲银行支付了竞买余款、过户税费。
某网拍平台《拍卖资产处置平台网络竞价服务协议》载明,仅提供技术平台以便竞拍者与处置机构之间达成交易,并非交易的参与方,不对处置机构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网站上传的信息及标的物之真实性、合法性做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标的物交易产生纠纷的,均由处置机构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网拍平台公布的《平台服务协议》载明,在拍卖形式下,某网拍平台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平台仅为用户以竞价形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场所。
后因上述房产与其他产权存在“四至重叠”,乙公司无法办理产权变更,遂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甲银行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甲银行退还拍卖款并支付违约金,某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服务费。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实属在网络上进行的买卖合同关系。甲银行得知案涉资产存在“四至重叠”问题后,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核实并排除可能出现的争议,也未另行挂网告知前述情况,未尽到合理出卖人的披露告知义务。乙公司无法办理产权变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不动产买卖合同》、退还拍卖款,应予支持。但因乙公司未在竞买前联系甲银行,也未穷尽合理尽职调查义务,亦有疏忽,故不支持其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对于网拍平台的责任。无论是《拍卖资产处置平台网络竞价服务协议》《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还是实际履行的情况,甲银行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竞拍广告,乙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网拍平台仅是网络竞价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拍卖法律关系项下的拍卖人。故网拍平台对拍卖款的返还不负连带责任。关于网拍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因网拍平台已经完成相关竞价过程中的服务,且网拍平台无需以拍卖人的身份尽到对拍卖标的瑕疵披露义务,网拍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故无需退还服务费。
综上,鼓楼区法院判令解除甲银行与乙公司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判令甲银行向乙公司返还拍卖款。对于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后甲银行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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