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主“影子不会说谎”在石家庄华强广场民宿内查找出多个偷拍摄像头一事,使得“偷拍”话题再次引起热议。
事实上,回溯媒体报道,在酒店、民宿乃至扶梯、地铁等或私密或公共的空间内的偷拍行径,讨论至少已绵延了十余年。在这十余年间,报道中持续迭代、变更的是偷拍器材,如更小的体积、更隐蔽的外形、更多元的功能、更便捷的联网方式……而有一项核心讨论却贯穿始终,即“要严惩一个偷拍者,为何这么难?”。
在过往案例中,对偷拍者拘留数日或罚款数百元的惩处引发讨论:是否较低的违法成本致使偷拍之风无法有效整治?
“严惩”是每次偷拍事件曝光于前台时的关键词,但却难以在法律层面得到支持,不少网友对石家庄民宿中闪烁在暗角的摄像头表达着恐惧。
针对这一话题,大众新闻记者对话了4位律师。
“只偷拍不传播就没犯罪?”
在石家庄民宿偷拍摄像头风波中,9月24日,石家庄警方发布通告称,已对安装摄像头的三人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博主发现民宿内偷拍摄像头
有法律博主发文称,若该事件中偷拍者仅偷拍而未进行传播,则很难对其进行刑事层面的追究。例如,今年6月,昆明一女性在地铁扶梯上遭偷拍长达16秒的裙底视频,但偷拍者面临的最高惩罚仅为“十到十五日的行政拘留”;8月,一女房客发现自己遭房东偷拍长达一年半,房东的代价则为“拘留十日、罚款2.5万”。
为何上述案例仅以行政处罚作结?济南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瑞福向大众新闻记者解释,“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危害性,偷拍后自己观看不传播、盈利或满足某些非法目的,则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无法从刑事层面予以定罪。”
但偷拍行为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据其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罚款金额外,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律师许涵林向大众新闻记者补充,偷拍者可能还需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被偷拍起诉赔偿金额并非固定数额,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例如,2015年,郑州一女生厕所遭偷拍获5000元精神赔偿;2021年8月,菏泽一女生在职工更衣室遭同事偷拍,对方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据律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执法成本的考虑,对于偷拍者,最常见的亦是以“违法”而非“犯罪”予以定性与惩处。
但“无公开传播”并不意味着偷拍者在目前的刑罚规定中可以顺利脱责,如本次石家庄民宿偷拍事件中,安装摄像头的三人仍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权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林丽鸿向大众新闻记者解释,这一处理依据来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在酒店、他人住宅等场所安装摄像头,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而一旦涉及公开传播,偷拍还将涉及侵犯侮辱罪、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多项刑事责任。许涵林介绍,如果偷拍者将拍摄的内容用于商业目的,如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偷拍者将拍摄的涉及性行为等内容的视频或照片进行传播,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偷拍能否单独定罪?
在受害者的讲述中,偷拍行为至今未被单独列为具体罪名,成为不少人的心结,有人质疑偷拍者违法成本过低。
“其实社会现实土壤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变化,偷拍不再是一个偶发的情形,过往律法相对空白的状况应该得到纠正。”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勇表示,自己是一个“慎刑主义者”,主张刑法尽可能地不要去干预公民个人的行为;并且,刑法具有“谦抑性”,目的也是克制刑罚权的滥用。但是,偷拍之泛滥、猖獗、低成本,让他也开始转而考虑偷拍入刑的可能性。
回溯立法线索,张勇介绍,目前我国刑法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这部刑法最初于1979年通过,并在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换言之,现行刑法为修订后的1997年版本,对于严重偷拍的规制也是通过其他罪名间接调整。
张勇解释,“1997年制定刑法的时候,当时普遍使用的还是按键手机,立法者不可能会想到偷拍这种行为会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他认为,随着智能手机、隐形摄像头等技术工具的普及,社交网络亦提供了传播的便利平台,如今偷拍之“恶”已经与当时产生了“质的区别”,有大量案例予以佐证,现在应当纳入刑法再度进行评价。
偷拍网站上被编号的各地摄像头
2021年5月,相关部门曾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对于非法利用摄像头窥视或者偷录他人的私密生活或者私密部位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至同年10月已督促各类平台清理了相关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个、群组132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多件,并对14家存在隐私泄露隐患的视频监控APP厂商进行了约谈。可见三年前,偷拍已成难以忽视的社会隐忧,这构成了今日讨论“偷拍入刑”的现实肌理。
那么,假若入刑,偷拍是否应当作为单独罪名予以确立?关于这点,张勇认为,“这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问题”。目前,“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偷拍有关内容,将偷拍纳入隐私权的内涵是一种可行的路径。但是,若想要彰显该罪名的打击力度,将“非法偷拍罪”单独列出、定罪,则更具实质威慑力。
需全社会合力推进
“偷拍网站的服务器一般架设在海外,不论取证还是实施制裁都很受限制。”从事反偷拍公益活动数年的舒立告诉记者,除了立法层面的模糊,在执法层面,偷拍及其牟利者,在多年博弈间也早已累积了丰富的“反规制”经验,擅于捕捉漏洞、绕开监管,并以团体形式互相配合,“形成产业链之后,牵一发动全身,每个环节的壁垒都强化了,攻克全环节地升级了”。
张勇表示,对个人偷拍者而言,还存在固定证据难的状况,“个人偷拍之后一删了之,现有的技术手段恢复起来也不容易。”许涵林补充,另一难点在于,偷拍行为人机分离,很难追踪到具体安装者。
对于民宿、酒店等偷拍高发场所,许涵林认为,其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追责成本高、时间长;酒店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等。这些行业本身内嵌的问题在偷拍议题中,使得找出、惩处偷拍者的难度不断加码。
“警方的人力和技术资源有限,面对广泛的监管对象,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对普通的偷拍治安案件没办法投入太大的侦查资源。”许涵林指出了执法面临的困难。
“违法成本太低而追责的司法成本太高。”她总结说,想要严惩偷拍者,需全社会合力推进。舒立亦向记者表达了她的期许,“不想再看到受害者反遭责怪、感到羞耻,希望偷拍这么恶劣的行径对受害者的伤害之深、之远能够成为大家的共识,让公众有决心一起把偷拍者关进法律的笼子。”
(应受访要求,舒立为化名)
(大众新闻记者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