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0月8日,辽宁省锦州市公积金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方面,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青年人、新市民、多子女家庭、高校引进高层次博士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合计贷款额度基础上加20万元。
此外,购买符合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住房,购房贷款额度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合计贷款额度基础上加10万元。同时,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房龄在1~30年(含)房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在31~49年(含)房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促进锦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适时调整公积金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现将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01
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02
青年人、新市民、多子女家庭、高校引进高层次博士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合计贷额度基础上加20万。四类人群不叠加计算贷款额度,此项政策可在贷款限额基础上叠加计算贷款额度。
03
购买符合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住房,购房贷款额度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合计贷额度基础上加10万。两类建筑不叠加计算贷款额度,此项政策可在贷款限额基础上叠加计算贷款额度。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限制
01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中存在近三年内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02
取消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限制,调整为(房龄+贷款期限)≤50年。房龄等于当年年份减去再交易自住住房竣工年份(竣工年份以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
03
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房龄在1~30年(含)房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在31~49年(含)房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04
现役军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视同为单位缴存职工,适用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规定,计算可贷额度时,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
三、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
青年人、新市民无房租住商品住房并登记租赁备案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房租超过1700元/月的,按每月1700元计算提取额度);未登记租赁备案的,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租房额度提取(1400元/月)。缴存人可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四、其他
01
青年人为未满35周岁(含);新市民为外市户籍或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多子女家庭为养育二个(含)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未满成年(未满18周岁)。
02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购房贷款时,应符合青年人、新市民、高校引进高层次博士人才、现役军人。
03
上述政策由锦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政策及规定与之不一致的,按本次调整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