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前部长收取贵重礼品被重判,刑期超出意料,下周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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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因收取贵重礼品被判入狱12个月,超出控方要求的6-7个月刑期。

02易华仁被判罪名包括收取王明星送的2017年F1门票、乘坐王明星私人飞机、住宿酒店、收取林国城14瓶酒,以及支付公务舱机票$5700躲避调查。

03由于易华仁位高权重,法官认为控方要求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本案的严重性,因此给予超越控方要求的重判。

04易华仁决定不上诉,他要求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时入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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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历史的时刻!


刚刚,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被法官重判入狱12个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个月还多!成了新加坡第一个被判入狱的一把手部长。


法官对五条罪的具体判刑如下:
- 收取王明星送的2017年F1门票,判6个月
- 乘坐王明星私人飞机、住宿酒店,判3个月又3周
- 收取林国城14瓶酒,判2个月
- 这三条的判刑先后执行,一共12个月

- 支付公务舱机票$5700躲避调查,判4个月
- 收取林国城送小布自行车,判3个月
- 这两条的判刑同时执行


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指出,职权越高,罪责越重。易华仁身为部长,本该是其他公务人员的榜样,但他收取高达40万新元的贵重礼品,伤害了政府的诚信,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考虑到易华仁犯案时间跨度长、他位高权重,以及本案对新加坡政府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伤害,法官认为连控方要求的刑期都不足以反映本案的严重性,因此他给予超越控方要求的重判。


易华仁决定不上诉,他要求下星期一(10月7日)下午4时入狱服刑。法官批准了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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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之前的易华仁。图源:网络)


就在十天前,9月24日,易华仁涉贪案开审的第一天,他表示愿意放弃抗辩,向法官认罪。


不得收取50新元以上礼品


新加坡法律规定,公务人员不得接受价值高于50新元的礼品,除非他们收下礼品之后,把相等于礼品价值的金额支付给新加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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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自己很喜欢对方送的礼品,当然可以收下,但是必须向政府交钱,等于向政府买下这件礼品。


任何公务人员,包括部长、总理,如果向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人,索要、收取或企图索要、收取超过50新元的礼品,无论有无向对方交换利益,都涉嫌犯了“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


上一个判例是在1952年


易华仁是在刑法第165条关于“公务人员收取名贵礼品”的罪名下被重判。


在新加坡,这个罪名十分罕见。据悉,至今只出现过三次案例,而且,三次都出现在1952年,当时被判刑的是三个警察。


要知道,1952年,新加坡还在英国殖民地的时代,都还没有自治,更别说独立建国。


易华仁就说过,他并不知道“公务人员收取名贵礼品”罪的存在。


不过,是否知道有这条罪,跟知道自己收取名贵礼品的行为是错误的,没有任何关系,对吗?欢迎读者们在评论区留言


贪污罪和收取名贵礼品罪

究竟有什么差别?


今天在庭上,高等法庭法官洪承利解释,收取名贵礼品罪和贪污罪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后者判刑比前者重;后者最高可判7年,前者最高可判2年。


他指出,贪污罪必须证明双方有权钱交易,或企图进行权钱交易,而“收取名贵礼品罪”不必。


洪承利法官也说,易华仁身为部长,主管的部门与给他送礼的人有业务关系。因此,法官必须考虑送礼的人有意与部长拉近关系,博得好感。


他也说,由于易华仁身居高位,本案牵扯重大的公共利益。虽然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易华仁实际与送礼人有权钱交易,比如在F1赛车项目和地铁站项目给两个送礼人输送利益,但是,他仍须对收取名贵礼品承担法律责任。


对国家的贡献


辩方主张,易华仁在部长任期当中,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以此作为求情。


法官洪承利说,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对国家做过重大贡献,并非考虑因素。


相反的,法官强调,本案重视的是杀鸡儆猴,防范未来同类案件的出现。


他指出,被告易华仁多次公开表示自己是无辜的,肯定能在庭审上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很难相信他有悔过之意,在量刑上,很难对他所有五条控状都给予30%的减刑”。


控方要求判6-7个月

辩方要求判不超过8周


当时,控方指出,易华仁身为公务人员,而且还是部长级高官,错误用自己的身份明显收取了好处,还把好处分享给家人和朋友,因此要求法官判易华仁坐牢六至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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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仁的律师文达星说,若法官认为应该判易华仁坐牢,那么,他承认的5条控状,每一条控状的判刑应该介于1至5周,有些可以同时执行,因此,总共不应超过8周。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法官最终判刑12个月,比控方要求的六七个月还高出一倍!


易华仁为何忽然认罪


熟悉本案的读者们都知道,易华仁一直说自己没有犯贪污罪,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清白。


那么,为何后来忽然就认罪了?


原因很简单。


控方提控易华仁的,本来是35条控状,其中2条是贪污控状,1条是妨碍司法公正控状,33条是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的控状。


不过,今天控方把控状做了修改,把原本2条贪污控状改为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的控状。换言之,今早,易华仁面对的是1条妨碍司法公正、34条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的控状,不再面对贪污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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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律师表示,易华仁从很早就知道,以友情为理由收下名贵财物,无法作为抗辩的理由。


言下之意是,现在既然把那2条贪污罪改为“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那么,易华仁就愿意认罪了。


为什么改了控状就愿意认罪呢?贪污罪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七年,或罚款不超过10万新元;而“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则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本案中,在35条控状当中,控方最后提控的是4条“公务人员收取贵重礼品”罪,以及1条”妨碍司法公正”罪。


十分精彩的双方交锋


上庭的控方、辩方都是法律界的高手。控方代表是高级副检察长戴伟雄,是总检察署排名三号的人物。


辩方代表则是文达星,从业超过30年,曾经经手多次大案,包括涉及李光耀、李显龙的诽谤案。


两人都有“高级律师”专业身份,也就是影视剧当中经常看到的“女皇律师”。


两人在法庭上的交锋十分精彩,有时非常激烈,有点杀红了眼的感觉。双方辩论堪称教科书级别。我们现在把易华仁被提供的5条罪名以及双方的交锋,一条条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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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坐私人飞机、住宿高档酒店

要求判刑3个月


易华仁案东窗事发,其实很偶然。


2023年,贪污调查局在调查一起与此无关的案件,掌握到一份私人飞机的乘客名单。贪污调查局赫然发现,当时担任交通部长的易华仁,曾经在2022年12月5日,乘坐商人王明星私人飞机的商务舱,前往卡塔尔首都多哈;并于11日飞回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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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易华仁这些行为收取了2万多新元的利益要求判刑3个月


辩方指出,王明星与易华仁是多年的朋友,在易华仁主管F1赛车项目之前就认识。他说,易华仁既没有主动要求飞多哈,也没有主动要求王明星提供多哈的酒店住宿。


辩方说,实际上,是世界杯主办方邀请王明星前去惯观看决赛,而易华仁认为,这是观摩多哈如何办好一次世界级大型赛事的机会。


辩方也说,无论易华仁是否同行,王明星早已订好私人飞机,不会因为易华仁一起同行而增加成本。

控方则指出,2022年那次去多哈,易华仁请了“紧急私人年假”。事后,易华仁并未向政府申报自己无偿用了王明星的私人飞机,也没有申报多哈酒店住宿是王明星安排的。

这个确实难以解释。如果是为了公务去观摩世界级赛事,为何不是公务出差而是“紧急私人年假”?而且,既然是出差,为何不报公账?

王明星的公司新加坡GP是新加坡F1赛车的主办方。而F1赛车项目主管部长是易华仁。不过,控方当庭确认,并无证据显示新加坡政府在F1赛车项目的合同中吃亏。

在判决时,法官指出:易华仁利用身为部长的身份,收取了这些好处,尤其还请了“紧急个人年假”。

二、躲避当局调查,妨碍司法公正

要求判刑2个月


在调查私人飞机一事的时候,贪污调查局对这架私人飞机予以扣留。

2023年5月17日期前后,王明星打电话给易华仁,把此事告诉他。易华仁指示王明星,让GP公司开机票账单给易华仁。5月23日,易华仁通过新加坡GP公司董事莫志良,把5700新元支票交给王明星,作为使用私人飞机的付款。

控方指出,易华仁的这项行为,可能使他躲避贪污调查局的调查,因此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要求判刑2个月

辩方指出,易华仁开出这张支票的时候,并没有在日期上造假,做出“早已安排付款”的假象,说明他并没有存心欺骗当局,没有躲避调查,不存在妨碍司法公正。

三、收取10张F1赛车贵宾厅门票

价值4万2265新元,要求判刑4个月


易华仁的第三条指控是,在2017年收取了10张F1赛车贵宾厅门票,价值4万2265新元。对此,控方要求判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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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赛车贵宾房。图源:GP)

这些贵宾厅门票可以让持有人进去空调贵宾厅,有附带的观赛阳台,还有酒水招待。

当时,王明星说要送易华仁一些门票,问他要几张。他说要10张。之后,易华仁把这些票送给了朋友。

控方指出,易华仁并没有付款,收到门票之后,也没有向政府申报。

辩方解释说,在接受这些门票之前,易华仁并不知道公务人员不得收取贵重物品的规定。不过,辩方坦言,“不知者无罪”不是辩解的理由。

辩方律师说,当贪污调查局盘问易华仁时,他第一时间主动、如实交代了收取这些门票的事。

辩方也说,这几张贵宾厅门票本来就是非卖品,GP公司把它们送给易华仁,公司并没有因此遭受损失。

而且,辩方指出,易华仁把这些票送给背景不同的人们,包括年轻人、基层领袖和义工、公益和慈善界,目的是让更多人可以享受F1赛事。

至于没送出去的票,易华仁把它们还给了GP公司,并没有转卖牟利。

辩方也说,易华仁收取这些门票时,光明正大,而且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秘书,并没有隐瞒。

在判决时,法官指出:易华仁有无把这些门票转卖,并不重要。他收取了这些门票,这件事本身就是对部长身份和职务的伤害。

四、收取名贵脚踏车

要求判刑1个月


易华仁的第四条控状是,收取林国城赠送的高档脚踏车,价值高达7000多新元。控方要求判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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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林增控股董事经理林国城收到易华仁的邀请,参加他60岁的生日庆祝会。一个月后,6月13日之前,林国城建议,在易华仁生日时要送他一部小布脚踏车,价值7907.50新元。


后来,易华仁收下了脚踏车,没有向政府申报。


五、收取14瓶酒  要求判刑1个月


易华仁的第五条控状是,收取林国城赠送的14瓶威士忌酒和红酒,控方要求判刑1个月


控方指,2021年年底,易华仁请林国城帮忙物色威士忌酒和红酒,并给他发了一张Gordon & MacPhail Caol Ila威士忌酒的截屏图片作为参考。

2022年1月7日,林国城安排把14瓶威士忌和红酒送去易华仁家。易华仁收下了,但是没有向政府申报。

控方指出,在那个时候,易华仁担任交通部长,他知道林国城的公司在承建一个地铁项目,而地铁项目的主管部门陆路交通管理局归易华仁管。

朋友送名贵礼品也不行


辩方律师说,自始至终,易华仁没有利用职务为两位送礼人输送利益,连控方都承认,政府没有在F1赛事项目的合同中吃亏;而且,虽然林国城的公司做地铁项目,但这个项目是在易华仁出任交通部长之前就确定的。

辩方律师也说,易华仁被控并不影响新加坡政府的形象。相反的,这证明新加坡政府透明。

控方反驳说,无论易华仁有无利用职权为送礼人谋求利益,仅仅收取名贵礼品一事,就已经构成犯罪。

他说,公务人员愿意收取名贵礼品,意味着他立场不坚定,有可能被腐蚀。

辩方律师说,易华仁跟两个送礼人是多年朋友,所以才收下了礼品。

控方反驳说:双方关系越好,越不应该收下礼品。

涉案金额高达40万新元


我们现在来看看易华仁之前面对的35条罪状:


今年1月18日,易华仁被控27条罪状,指他收取王明星价值21.8万新元的各种门票,包括F1赛车、在英国的足球赛和音乐剧演出门票,以及乘坐王明星的私人飞机等。


后来,3月被控的8条,易华仁当时一共面对35条控状,涉案金额高达40万新元


案件涉及另外两人

获取不当利益


控状涉及酒店及地产大亨王明星,从王明星获取不当利益,王明星于2023年7月11日与易华仁同日被捕。


新加坡总检察署说过,在易华仁涉及的案件结案后,将针对贪污调查局对酒店大亨王明星的调查,做出决定。


在2006年从政之前,易华仁在淡马锡控股担任执行董事,相信在2003年开始就与王明星有生意往来。担任贸工部政务部长之后,易华仁一直负责F1新加坡大奖赛事务。王明星创办的新加坡赛车公司则举办新加坡F1大奖赛,因此王明星普遍被视为F1新加坡大奖赛的主要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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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易华仁,右:王明星。图源:易华仁脸书)


还涉及建筑商林增建筑承包公司营运董事林国城。指易华仁在担任交通部长期间获取贵重物品。


贪污调查局文告指出,林国城的业务与易华仁掌管的交通部有关联。


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林国城的林增控股正在进行T315合同,为丹那美拉地铁站进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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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那美拉地铁站。图源:SMRT)


2016年,陆路交通管理局跟林增控股签订合同,总价值3.25亿新元,为丹那美拉地铁站增设月台、轨道等项目。该项目仍在施工,预计2025年完成。


在同个时候,林国城给易华仁送了上述贵重物品,并未提出任何要求(for no consideration)


根据新加坡法律,公职人员只要收取好处,即便没有为行贿人做任何事,仍可被判刑


新加坡史上第一个认罪的一把手部长


易华仁是新加坡建国以来,第一个在法庭上被控的一把手部长。由于他上庭之前已辞去职务,因此,现在成了第一个在法庭上认罪的前一把手部长。


在易华仁之前,出现过三个部级涉贪案例,都发生在60年代至80年代,几乎每十年就出现一起。一个是在离开政界之后,涉嫌贪污黯然下台;一个是被控并且被判坐牢三年,不过不是一把手部长;一个是一把手部长,但还没正式上法庭面控就服药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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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彦。图源:NAS)


第一个是陈家彦,在1960年至1963年担任国家发展部长,是一把手。当时新加坡仍是英国殖民地的自治邦。1963年,陈家彦在大选落败,同年,新马合并。陈家彦进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担任董事。


陈家彦极力反对购买波音客机。后来,他的一名好友充当掮客,愿意向波音公司提供“有代价的服务”。李光耀政府深信陈家彦是背后主使人,但由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无法控告他,只好解除他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董事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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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循文。图源:NAS)


第二个是黄循文,时任环境部政务部长,相当于副部长。1975年4月被控贪污83万9023新元。控状指,他利用政务部长身份和地位,为开发商向公务员谈事。作为回报,开发商给他一栋价值53万2000新元的独立式别墅,为他的屋子建设价值3500新元的镀锌屋顶,为他和家人到印尼度假提供免费机票,并给予他价值30万新元的透支,让他炒股。他被判坐牢4年半并罚款7023新元。后来,他对其中一条罪名上诉成功,刑期减至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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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章远。图源:NAS)


第三个就是郑章远,时任国家发展部长。1986年11月,郑章远被贪污调查局调查,涉嫌在1981年和1982年各收取50万新元贿款,为开发商买土地提供方便。在调查过程中,郑章远否认这些指控。在被控上法庭之前,12月14日郑章远服药自杀,给当时的总理李光耀一封遗书:


“过去两个星期,我感到非常沮丧。对于发生这次的不幸事件,我应该负全部责任。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东方绅士,我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你的忠实的郑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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