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高县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行政执法信息,信息显示,上高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被罚款20.5万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上高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30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使用板框压滤机压滤工艺废气喷淋循环水产生压榨污泥,上述污泥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上述固废为危险废物。你公司于2022年11月起分两次将12吨压榨污泥转移至高安市泓森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
2023年9月12日,我局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9月15日,你公司负责人张**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该案件被移送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处理,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4日对张晓毛取保候审。
2024年6月27日,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检察建议书(上检刑行意[2024]18号),意见书内容:实际控制人为张**的上高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且企业合规整改效果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晓毛不起诉,但上高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你公司存在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生产厂长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3年7月30日),你公司生产厂长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7月29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8月3日),证明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属实。
2.你公司搬运工吴**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3年7月31日)。
3.你公司负责人张**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8月2日,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3年9月1日),证明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情况属实。
4.2023年8月4日,有高安市田南镇压榨污泥堆放负责人傅**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属实。
5.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证明你公司转移的压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6.你公司负责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生产厂长及高安市田南镇堆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现场调查对象属实。
7.你公司负责人张**提供的环评批复1份,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专家意见1份,证明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9.2024年2月27日压榨污泥转移联单,证明企业已按要求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上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了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充分认可我局告知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九项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数量在10-50吨之间,处罚幅度15≤A<25(万)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表13通用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贰拾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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