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偿58万元!卖自己厂里做的衣服,员工为何惹出官司?

图片漫画/张平原

未经某知名服装品牌同意,签完保密合同后,纺织厂员工竟私自售卖该品牌服装,品牌方将纺织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及相应损失。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欣某品牌是厦门知名服装品牌,与某纺织厂长期合作。案件起因是在2021年6月期间,该纺织厂员工未经欣某品牌同意,擅自在微信群及朋友圈销售带有欣某品牌商标的服装。根据双方签订的《针织订购合同》,纺织厂在生产前必须制作产前样品,并严格保密产品信息。合同中还明确指出,若设计图流失或商品外泄,纺织厂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欣某品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欣某品牌发现后,对案涉服装进行公证并诉至法院。纺织厂辩解道,多生产的成衣是因为考虑到不良率,按照行业惯例多生产了3%-5%的成衣,在订单交货前他们已询问欣某品牌是否能将多生产的衣服一并买走,遭到拒绝后只能积压仓库,微信群销售也只是为了解决库存问题。

欣某品牌则反驳称,双方早已协商确定生产数量,纺织厂擅自加工并销售超出合同范围的产品,且有一款衣服没有库存,是纺织厂主动加工后销售的。此外,欣某品牌还指出,纺织厂所说的不良率问题并不存在。

纺织厂称,欣某品牌尚欠货款558879.29元未支付,还要支付相应利息。对此,欣某品牌称,基于纺织厂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直接在尚欠货款里扣除违约金即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纺织厂称他们曾要求欣某品牌收购案涉订单之外多生产的成衣和取得欣某品牌同意对外销售成衣的说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纺织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违约金500000元、损失83180元,法院予以支持。欣某品牌有权依照《针织订购合同》的约定扣除货款,纺织厂还应向欣某品牌支付24300.71元。

法官说法

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原则,信守自己的承诺。因此,在商业活动中,要审慎签约,诚信履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则应该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