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信
一群高中生
第一次驾驶国产飞机
成功首飞
冲上云霄
近日,在空军航空大学某训练团
飞行体验活动上
来自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同学们
在飞行教员的指导下
完成了30度盘旋、60度盘旋
俯冲和跃升等
特技动作的操作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学生王宣登说
“抬头看到祖国的蓝天
好宽阔好壮美
俯瞰大地
街道、居民楼、川流不息的车辆
一切都那么鲜活
心里油然而生一种保护它的愿望”
为从源头上
提高军事飞行人才选拔培养质量
坚持早介入、早选苗、早成才
2015年2月
教育部、公安部和原解放军总政治部
印发《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建设实施办法》
确定从2015年起,在11个省份
依托16所省级示范高中
建设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
每年计划招生1000名左右
高三毕业达到空军招飞标准条件的
输送到空军航空大学进行培养
要想“上天”
得先在地面上打好基础
除了学习文化知识、航空特色课程
和航空体育训练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同学们
还要通过模拟器飞标准目视航线
感受飞行时仪表的变化
第一次模拟飞行
有的同学直接偏离了航线
有的同学飞机一直降不下去
有的同学降落时总是磕磕绊绊
第一次模拟飞行没飞好的同学
都很沮丧
教员决定为他们鼓鼓劲
专门请来了空军飞行员杨思成
为大家的首飞助阵
杨思成和同学们分享了
他自己的“充电”故事
空军航空兵某团
飞行二大队的荣誉室里
记载了1951年
抗美援朝战场上的真实战绩
那时,一群平均年龄23岁
飞行时间不足20小时的飞行员
在力量悬殊的较量中
凭借“首战用我,不畏强敌
奋勇作战,不辱使命” 的精神
打出了“全摧毁 零损耗”的傲人战绩
正是从先辈们的身上
杨思成汲取了不断奋飞的能量
听完他的讲述
同学们深受鼓舞
加强练习,攻克不足
在一次次的模拟飞行后
终于掌握了实装飞行的要领
迎来了第一次飞行驾驶
少年自有凌云志
万里高空竞风流
祝愿这群“雏鹰”
早日成为真正的空军飞行员
共同守卫祖国的蓝天
少年们,加油!
今天(9月21日)
是我国第24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一起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的解读
👇
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
我们一起努力!
下面
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国防知识吧~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国家设定的对全民进行大规模国防教育的主题活动日,是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今年9月21日,是第24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目的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它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我国《兵役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并对征集对象、免征对象、缓征对象、不征对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对拒不服兵役的规定了惩戒措施;还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两种形式,其中,应征服现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其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防教育中,对于拒不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义务的公民,要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除《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之外,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施行了国防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也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履行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时,应正确认识国防活动的意义,明确国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从国家安全大局出发,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为武装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只要武装力量建设或作战需要,公民就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提供便利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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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青年君
来源 | 广州青年(ID:gz_gqt)综合整理自共青团中央、央视军事、人民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站、央视新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博物馆、海南省妇联、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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