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成都公积金提取!正在征求意见

日前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主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订协议时,不再提供主借款人身份证件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


三是完善协议终止相关情形。一是完善主动解除按月提取协议的情形。新增签约人以定额提取方式的贷款结清后应主动解约的要求;同时,明确若签约人未主动解约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在核实后终止协议。二是明确签约人公积金贷款逾期且经催收仍不还款等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单方终止协议的规定。



一、适用对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


二、实现方式



(一)直冲本息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当月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以下简称还款账户)中补扣。


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约定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划转至约定的本人收款账户。

缴存职工同意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互联互通等方式获取的贷款总额、贷款期数、还款方式、贷款开始日期、贷款结束日期、剩余贷款本金和商贷基础利率等信息(不考虑利率调整、利率差等因素),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测算剩余贷款本息金额,并确定约定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划转至缴存职工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I类银行账户或符合要求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其中,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且持有还款账户的缴存职工,提取金额可划转至还款账户。


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查询。


三、申请条件


3. 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未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4. 不存在履行中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成都住房公积金定额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统称“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



四、办理方式及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申请、核对和确认签约的相关信息,完成按月提取还贷签约。

3. 借款合同/贷款合同(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银政通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贷款真实性。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的,主借款人需现场签署授权同意书,或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核实的,主借款人需现场签署征信查询授权书);


五、协议执行


(一)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签约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签约人)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每月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的约定提取金额。


(二)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可通过合作银行推送信息、银政通平台查询、人工核验等方式,校准约定提取金额。



六、协议变更



协议有效期内需变更收款账户的,须签约人线下办理,配偶可代办。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银行账户;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协议有效期内需变更提取顺序的,须所有签约人同时线下办理,配偶可代办。本人办理的,提供所有签约人身份证件原件;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原件。


七、协议终止


(一)协议到期时间为约定的该笔贷款终止时间。

4.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变动,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暂停等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签约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至少保留1元。签约人应关注当月可用金额和还款账户余额,确保满足当月贷款还款所需金额,避免产生贷款逾期。


若因住房公积金未及时汇缴入账、银行支付结算等原因造成按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时到账,或当月可用金额不足的,借款人应及时在还款账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而导致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二)缴存职工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其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