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起兮云飞扬,外墙一去兮谁赔偿?现如今,很多业主的爱车停放时还是完好无缺的,出门一看却发现中了“大奖”。小区外墙脱落造成的车辆损坏屡见不鲜,如何维权求偿的问题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5日,滕某将其所属的车辆停靠在小区的停车场内,期间被外墙掉落的墙皮砸中损坏,维修票据显示总计7907元,随后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该项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因此滕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对外墙脱落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该物业公司当庭辩称,物业公司已经向房管局、社区提交了外墙维修的申请,并当庭提供了定期对外墙进行维护和检查的照片。同时,小区放有禁止停车的提示且滕某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谨慎管理的义务,该损失应当由滕某自己承担。此外,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和业委会怠于履行权利,导致维修基金无法使用,客观上导致被告重大维修工作无法执行,不应该过分苛责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所以该物业公司认为其不承担责任。但滕某则认为小区业主对于物业的维修申请并不知情,且其是在车辆被砸损后才停止交纳物业费,除此之外,滕某当时停车的位置并没有张贴任何禁止停车的标识,滕某声称物业公司4月份做过维修但是5月份又有车辆被外墙砸损,因此对于该车辆被砸损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经过审理法官的积极沟通与解释,最终该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过错,愿意承担滕某一定的经济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滕某选择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简单以证明自己尽过注意义务或维修义务而要求免责,因为建筑物和物件脱落、坠落的事实本身即已表明,缺陷是客观存在的,且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小区房屋建筑的墙面多为业主共有,如小区有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按照一般物业合同约定,外墙维护管理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服务公司为共有墙面的实际管理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有计划、分阶段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墙面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出墙面脱落隐患。一旦发现墙面脱落隐患,需要及时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在相关区域设置警示标示、拉设警戒线、及时维修加固等以防发生损害事件。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依法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