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
的实施意见
滨政字〔202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4月1日修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切实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制度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改革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转型升级与服务质量提升,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审慎地推动改革。
(四)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原则。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五)坚持属地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鼓励主城区范围内既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实际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与其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车辆产权,共同申请办理车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一)明确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为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人为车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既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与该车辆剩余报废年限相同,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既有巡游出租汽车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变更车主的,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将车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既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车主,应当在车辆经营权证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范经营行为。既有巡游出租汽车产权变更登记后,车主可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具体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车主不申请在原经营许可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车辆产权相关证件、经营权证明、道路运输证可以登记在车主名下,车主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协商一致,可签订短期管理服务合同。
(三)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企业应与车主平等协商,确定管理服务合同,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企业、车主、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服务等管理服务活动,车主、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做到安全驾驶、规范营运。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驾驶员和车辆,可以采取教育培训、督促整改、停车整顿等措施。
(四)规范巡游出租车区域经营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运力资源,满足乘客出行的需求。对异地经营的界定,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巡游出租汽车异地经营的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巡游出租客运市场环境。
(五)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健全巡游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增加单车考核标准,逐步完善企业、车辆、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评为B级)的,依法处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协作,落实责任,切实提升服务监管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维护行业稳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动态监控。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企业、车主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好车辆产权变更登记、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纠纷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提升服务质量。企业要落实经营管理和服务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车主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信誉考核,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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