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东方电缆因独立性存在不足等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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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独立性存在不足等问题被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

02证监局发现东方电缆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03公司存在独立性不足问题,部分员工在OA系统中开有账号,参与创建、审批相关审批流程。

04由于此,公司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

05东方电缆表示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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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9月6日电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电缆”)9月6日发布公告称,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宁波证监局表示,经检查发现东方电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东方电缆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OIMS奖励基金运用方案(第一期)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独立性存在不足。

  东方电缆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在东方电缆OA系统中开有账号,并存在个别人员参与创建、审批东方电缆汇款、员工福利发放相关审批流程的情况。

  东方电缆2020至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发放对象包括了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其中2020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31.9万元;2021年度 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13万元;2022年度OIMS创新基金奖励分配表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属员工获得奖金合计47.5万元。

  东方电缆在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公司治理”部分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严格做到了‘五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电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电缆对此表示,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相关问题和要求进行了分析,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的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官网显示,东方电缆已形成海缆系统、陆缆系统和海洋工程三大产业板块。公司拥有500kV及以下交流(光电复合)海缆、陆缆,±535kV及以下直流(光电复合)海缆、陆缆系统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和运维服务能力,并涉及海底光缆、智能电网用电线电缆、核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电线、综合布线、架空导线等一系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