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九岁男孩被班主任殴打后跳楼”?警方通报:造谣!

网络非法外之地
上网也须做守法公民
偏偏有人为博眼球以身试险
最近广南就有人因造谣而被处罚

案情回顾



近期,文山网警接到举报,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标题为“可怜的孩子让人心痛,班主任千刀万剐”的视频。视频中一女子讲述广南一名九岁小男孩阿伟因被班主任冤枉偷钱并殴打后从3楼一跃而下。男孩父亲把班主任打成植物人被告至法庭。

图片

视频一发布,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产生共鸣讨论、转发扩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不安,还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潜在威胁。民警迅速开展核查工作。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胡某某视频中讲述的内容纯属虚构,广南当地未曾发生过相关事件。胡某某为了“吸粉引流”,编造该事件发布到网上,博取关注。

依法打击



胡某某到案后对自己恶意造谣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称其为了博取眼球,赚取流量编造不实信息发布到社交平台。广南网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罚款的处罚。

拒绝网络谣言
维护网络清朗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传播的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可能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渠道迅速传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凭空杜撰




造谣者不管事件(内容)是否真实,故意编造杜撰所谓“事实”并传播。


夸大其词




造谣者将某个事件(内容)部分或全部事实进行夸大其词,甚至凭空脑补后将其扩散。


断章取义




造谣者从某个完整内容中摘取部分内容,罔顾前因后果就大肆传播,令不明真相的网友对涉及的事件(内容)形成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


拼凑剪接




此类网络谣言的基本素材为真,但脱离了其特定背景、地域、条件和处理结果去使用,就成了谣言。


半真半假




此类网络谣言内容往往半真半假,让人难以分辨是否靠谱。


以假乱真




提前写好剧本并让演员按照剧本摆拍已不算新鲜,此类“作品”因呈现出真人真事的感觉,使网友难以分辨真假。


辟谣求证




造谣者会先用“小号”发布一则谣言,然后再用粉丝多、流量大的账号转发该则谣言,话术是“求证真假”,在这所谓的“求证”中将谣言扩散。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发布、散布网络谣言的责任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造谣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项 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网上行为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